徐某某
沈學波(大悟縣宣化法律服務所)
馬某某
劉艷蓮
張某某
張從堂(湖北孝法律師事務所)
原告徐某某,居民。
原告馬某某,居民。
原告劉艷蓮,居民。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學波,大悟縣宣化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起上訴等)。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漢川市人,居民,住漢川市新河鎮(zhèn)柏枝村1號。
公民身份號碼:xxxx。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川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
住所地漢川市城關鎮(zhèn)西湖大道。
負責人劉維學,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從堂,湖北孝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為承認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申請重新鑒定并選定鑒定機構,簽收法律文書,提起上訴等)。
原告徐某某、馬某某、劉艷蓮與被告張某某、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鐘巍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劉忠海、人民陪審員詹學能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6年3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徐某某、劉艷蓮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學波,被告張某某、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從堂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三原告訴稱,2015年9月4日9時05分許,被告張某某駕駛鄂A×××××號小型轎車沿湖北省大悟縣悟宣線自西向東行駛至大悟縣悟宣線35Km彎道處,原告徐某某駕駛鄂A×××××號小型面包車載原告劉艷蓮、馬某某對向行駛至該處,由于被告張某某駕駛車輛未遵循“機動車駛近彎道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時,應當減速靠右慢行,并鳴喇叭示意”的規(guī)定,二車于該彎道處道路北側相撞,造成三原告受傷及面包車毀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大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宣化中隊認定,被告張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車輛鄂A×××××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三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產生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后續(xù)治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16516.38元。
為支持其主張,三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一、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
證明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關系、駕駛資格和肇事車輛所有人。
二、保單復印件。
證明被告張某某所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
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基本情況及責任劃分。
病案資料、醫(yī)療費票據(jù)及用藥清單。
證明三原告因傷治療、用藥、住院天數(shù)及支出的醫(yī)療費。
五、大悟縣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1.原告徐某某目前人體損傷程度已構成X級傷殘;2、誤工損失日為傷后270日,護理時間為傷后120日,營養(yǎng)時間為90日;3.后續(xù)必然費用16100元。
六、勞動關系及工資收入證明。
證明原告徐某某之妻劉芳的工作關系、職位及其月平均工資收入為3200元;原告徐某某的護理費應按劉芳的收入損失計算。
交通費發(fā)票。
證明三原告住院、復查及其家人往返醫(yī)院等共支出交通費2600元。
鑒定費發(fā)票。
證明原告徐某某因做傷情鑒定支出鑒定費800元。
證人郭某的當庭證言。
主要內容為:證人與原告徐某某系建筑行業(yè)同事;2015年6月至9月,證人與徐某某一起在宣化鴻雁小學從事建筑工程裝修。
欲證明原告徐某某長年從事建筑行業(yè),誤工損失應按行業(yè)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也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
證人羅某的當庭證言。
主要內容為:證人欲將自家房屋裝修工程承包給原告徐某某;2015年9月4日證人約原告徐某某來家中商談承包細節(jié),徐某某在來證人家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
證明目的同證據(jù)九。
被告張某某在庭審中口頭答辯稱,發(fā)生交通事故屬實,愿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事故車輛已在被告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應由保險公司先行在保險范圍內賠償,超出部分方由答辯人承擔。
為支持其主張,被告張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施救費票據(jù)一張。
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張某某支付施救費1000元。
收條一張。
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張某某向交警部門交納保證金15000元。
被告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從堂在庭審中口頭答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事故車輛鄂A×××××號小型轎車在答辯人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屬實,愿在保險范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訴訟費、鑒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經庭審質證,被告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對三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一、證據(jù)二、證據(jù)三、證據(jù)四無異議,對其余證據(jù)均有異議,認為證據(jù)五原告徐某某的誤工、護理評定時間過長,營養(yǎng)期屬超范圍鑒定,保留七日內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證據(jù)六工資證明沒有單位負責人簽名確認,且沒有提供劉芳(徐某某之妻)與石油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交納社保、工資發(fā)放明細單等材料佐證,原告徐某某的護理費只能按照服務行業(yè)標準計算;證據(jù)七部分交通費票據(jù)連號,且數(shù)額過高,請法院酌定;證據(jù)八鑒定費支出屬實,但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證據(jù)九、證據(jù)十均未提供裝修合同佐證,不能證明原告徐某某長期穩(wěn)定的從事建筑行業(yè)。
被告張某某對三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九無異議,對證據(jù)十稱不清楚,對其余證據(jù)均認同被告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的質證意見。
三原告對被告張某某提交的兩份證據(jù)均無異議,但提出證據(jù)二保證金原告方并未領取,被告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對被告張某某提交的兩份證據(jù)均無異議。
根據(jù)證據(jù)的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特征,經合議庭合議,本院認為,三原告所舉證據(jù)一、證據(jù)二、證據(jù)三、證據(jù)四形式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依法均應予以采信,其中證據(jù)四經本院核查,原告徐某某共住院26天,支出醫(yī)療費43938.06元,原告馬某某共住院13天,支出醫(yī)療費6362.32元,原告劉艷蓮共住院12天,支出醫(yī)療費7093.26元;證據(jù)五相對方雖有異議,但均未申請重新鑒定,鑒定意見系交警部門依職權委托具備合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和人員作出,程序合法,內容真實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六相對方異議理由成立,對原告徐某某的護理費應參照服務業(yè)標準計算;證據(jù)七交通費數(shù)額過高,根據(jù)三原告的傷情及住院治療、做傷情鑒定、處理事故的時間、地點、次數(shù)等情況,本院酌定原告徐某某、馬某某、劉艷蓮分別支出交通費1500元、300元、300元;證據(jù)八鑒定費與證據(jù)五鑒定意見相對應,且支出合理,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九、證據(jù)十均不足以證明原告徐某某在交通事發(fā)發(fā)生前連續(xù)一年以上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并從事建筑行業(yè),其傷殘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應參照農林牧漁行業(yè)標準計算。
被告張某某所舉的兩份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真實,經相對方質證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jù)本院確認的上述有效證據(jù),結合法庭調查及當事人陳述,本案的基本事實如下:
2015年9月4日9時05分許,被告張某某駕駛鄂A×××××號小型轎車載丁歡、李紫君、吳芳、張弛沿湖北省大悟縣悟宣線自西向東行駛至大悟縣悟宣線35Km彎道處,遇原告徐某某駕駛鄂A×××××號小型面包車載原告劉艷蓮、馬某某對向行駛至該處,由于張弛駕駛車輛未遵循“機動車駛近彎道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時,應當減速靠右慢行,并鳴喇叭示意”的規(guī)定,二車于該彎道處道路北側相撞,造成張某某、徐某某、丁歡、李紫君、吳芳、張弛、劉艷蓮、馬某某受傷及車輛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5年9月9日,大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宣化中隊以簡易程序作出第20150909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徐某某不負此事故責任,乘員丁歡、李紫君、吳芳、張弛、劉艷蓮、馬某某不負此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徐某某當即被送往大悟縣人民醫(yī)院救治,共住院26天,支出醫(yī)療費43938.06元;原告馬某某、劉艷蓮被急送大悟縣豐店衛(wèi)生院治療,隨后轉入大悟縣人民醫(yī)院、大悟縣宣化衛(wèi)生院住院治療,其中馬某某共住院13天,支出醫(yī)療費6362.32元,原告劉艷蓮共住院12天,支出醫(yī)療費7093.26元。
2015年12月21日,大悟縣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鄂悟醫(yī)法鑒(2015)悟鑒字29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為:1、被鑒定人徐某某目前人體損傷程度已構成Ⅹ級傷殘;2、被鑒定人誤工損失日為傷后270日,護理時間為傷后120日,營養(yǎng)時間為90日;3、后續(xù)必然費用預計為16100元。
原告徐某某為此支出鑒定費800元。
鄂A×××××號小型轎車屬被告張某某所有,在被告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其中商業(yè)險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張某某支付了施救費1000元并向交警部門交納保證金15000元。
后因損害賠償事宜協(xié)商無果,三原告遂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被告張某某駕駛鄂A×××××號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三原告受傷,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和責任劃分,被告張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故三原告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張某某全部承擔。
鄂A×××××號小型轎車屬被告張某某所有,在被告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其中商業(yè)險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三原告的各項損失首先由被告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保險公司依法不予理賠的部分由被告張某某承擔。
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三原告的各項損失首先由被告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在交強險的各分項限額內予以賠付,即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項內賠付醫(yī)療費用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項內賠付殘疾賠償金21698元、交通費2100元(1500+300+300)、護理費11412.89元(9445.15+1023.22+944.52)、誤工費9550.13元(7754.99+933.47+861.67)、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6076.7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上述六項共計55837.72元;超出部分69393.64元(135231.36-10000-55837.72)中,鑒定費800元不屬保險理賠范圍,由被告張某某賠償,剩余68593.64元由被告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付。
為減輕當事人訴累,被告張某某支付的施救費1000元可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由被告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付。
至于被告張某某交納的事故保證金15000元,案件審結后可自行去交警部門領取。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八條判決如下:
一、三原告徐某某、馬某某、劉艷蓮因道路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共計135231.36元,由被告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在鄂A×××××號小型轎車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內賠付65837.72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付68593.64元,共134431.36元;
二、原告徐某某的鑒定費800元由被告張某某賠償;
三、被告張某某支付的施救費1000元由被告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在鄂A×××××號小型轎車投保的交強險財產賠償限額內賠付;
四、上述一、二、三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決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48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1673元,原告馬某某、劉艷蓮各負擔100元,被告張某某負擔26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被告張某某駕駛鄂A×××××號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三原告受傷,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和責任劃分,被告張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故三原告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張某某全部承擔。
鄂A×××××號小型轎車屬被告張某某所有,在被告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其中商業(yè)險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三原告的各項損失首先由被告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保險公司依法不予理賠的部分由被告張某某承擔。
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三原告的各項損失首先由被告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在交強險的各分項限額內予以賠付,即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項內賠付醫(yī)療費用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項內賠付殘疾賠償金21698元、交通費2100元(1500+300+300)、護理費11412.89元(9445.15+1023.22+944.52)、誤工費9550.13元(7754.99+933.47+861.67)、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6076.7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上述六項共計55837.72元;超出部分69393.64元(135231.36-10000-55837.72)中,鑒定費800元不屬保險理賠范圍,由被告張某某賠償,剩余68593.64元由被告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付。
為減輕當事人訴累,被告張某某支付的施救費1000元可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由被告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付。
至于被告張某某交納的事故保證金15000元,案件審結后可自行去交警部門領取。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八條判決如下:
一、三原告徐某某、馬某某、劉艷蓮因道路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共計135231.36元,由被告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在鄂A×××××號小型轎車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內賠付65837.72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付68593.64元,共134431.36元;
二、原告徐某某的鑒定費800元由被告張某某賠償;
三、被告張某某支付的施救費1000元由被告人保財險漢川支公司在鄂A×××××號小型轎車投保的交強險財產賠償限額內賠付;
四、上述一、二、三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決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48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1673元,原告馬某某、劉艷蓮各負擔100元,被告張某某負擔2675元。
審判長:鐘巍
審判員:劉忠海
審判員:詹學能
書記員:付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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