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順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天門市,現(xiàn)住天門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妮,湖北晨睿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天門市。
被告:鄢楚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天門市。
被告:天門市金穗賓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門市竟陵陸羽大道。
法定代表人:黃金炎,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華平,湖北鷹之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彭順義訴被告趙某某、鄢楚國、天門市金穗賓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彭順義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彭順義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彭順義撤訴。
案件受理費830元,減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彭順義負(fù)擔(dān)。
審 判 員 戴建國 人民陪審員 宋伏毅 人民陪審員 高文華
書記員:趙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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