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連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艷敏,河北朋濤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220091190225。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
被告李立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
委托代理人鄭宏云,豐南區(qū)豐南鎮(zhèn)宏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執(zhí)業(yè)證號30302012102757。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文化路路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82754024244L。
負責人畢京臣,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田立軍,該公司員工,聯(lián)系。(特別授權)
原告彭連江與被告宋某某、李立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彭連江的委托代理人李艷敏與被告宋某某、李立國及其委托代理人鄭宏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立軍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冀B×××××轎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李立國,宋某某為當時駕駛人,且為李立國雇員,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并投保不計免賠及商業(yè)三者險5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
2015年6月18日21時許,被告宋某某駕駛被告李立國所有的冀B×××××小型轎車沿文化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春暉路道口東時,與騎自行車在人行橫道由南向北橫過文化路的原告肇事,致彭連江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宋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zhèn)笤谔粕绞胸S南區(qū)醫(yī)院住院32天、在唐山市工人醫(yī)院住院85天進行了治療。2016年3月21日,原告?zhèn)榻浱粕饺A北法醫(yī)鑒定所鑒定為:被鑒定人屬于三級傷殘,IA值4%,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jiān)護,二次手術修費費用25000元,誤工損失時間為自受傷之日起至評殘前一日止,營養(yǎng)期為受傷之日起120天。支付鑒定費3200元。2016年5月23日經天津市天宏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為:被鑒定人腦損傷后左側肢體偏癱,護理依賴為大部分護理依賴,護理比照住院2人護理。支付鑒定費1000元。
后訴訟中,被告李立國對原告?zhèn)榕c事故因果關系及責任比例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經唐山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被鑒定人外傷致右側顳頂硬下血腫與外傷有直接因果關系,可側基底節(jié)腦血腫與外傷有間接因果關系,綜合分析對其遺留左側肢體偏癱應承擔同等責任,理論系數(shù)為50%。并由李立國支付鑒定費3000元(票據(jù)姓名為彭連江,但該費用系李立國承擔,李立國未主張,本院不再涉及)。
原告彭連江為城鎮(zhèn)戶口。
現(xiàn)認定原告損失如下:醫(yī)藥費252963.27元(因藥費系由事故引發(fā),不能區(qū)分事故成因份額,本院全部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4680元(117天*40元=4680元)、誤工費19583元(事故發(fā)生2015年7月19日至華北法醫(yī)鑒定出具2016年3月21日為246天,原告主張235天,本院以235天支持,每月按雙方認可2500元支持)、二次手術費25000元(鑒定結論)、營養(yǎng)費4800元(120天*40元)、交通費1000元(根據(jù)原告居住地與治療地距離及多次治療的事實,原告交通費予以支持1000元)、鑒定費4200元(票據(jù))、住院期間護理費10751.13元(原告住院117天,雖然主張有部分時間為護工護理,但不能提交護工證件以證明護理的真實性,本院按2016年河北省居民服務業(yè)日工資91.89元支持,因住院期間已有醫(yī)護人員護理,本院支持家人1人護理)、出院后護理費214675.2元(護理期限本院根據(jù)原告年齡,支持8年,并按鑒定意見支持2人護理,標準本院按原告主張以2016年河北省居民服務業(yè)年工資33543元支持,根據(jù)鑒定意見為大部分護理依賴,再計算系數(shù)80%,因鑒定殘疾等級與事故成因為50%比例,再計算比例系數(shù)50%,5年后原告可就新發(fā)生損失再行與被告協(xié)商或訴訟)、傷殘賠償金197709.12元(結全原告?zhèn)麣垖儆?級,IA值4%,計算系數(shù)為84%,標準以2016年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152元,結合鑒定出具時原告年齡近62周歲,支持時間18年,因鑒定殘疾等級與事故成因為50%比例,再計算比例系數(shù)50%)、精神撫慰金35000元(根據(jù)事故中責任及傷殘程度認定),合計770361.72元。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李立國為原告墊付治療費1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為原告墊付治療費10000元,雙方沒有爭議。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彭連江醫(yī)療費、病歷、用藥明細、診斷證明、出院證、戶口證明、鑒定費票據(jù)、彭連江法醫(yī)鑒定、冀B×××××轎車司機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等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唐山市豐南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于法有據(jù),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認定被告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又因事發(fā)彭連江為騎行自行車狀態(tài),而宋某某為駕駛機動車狀態(tài),依照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已采取必要措施的,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本院確定由宋某某擔此次事故80%的責任。原告彭連江損失中除殘疾賠償金(后期護理費參照殘疾賠償)經鑒定與事故成因關系為50%外,其余損失被告均無關聯(lián)性反駁證據(jù)提交,而即使原告有××,沒有本次事故,損失不會發(fā)生,同時更不能確定損失發(fā)生的具體時間,本院認定損失系由本次事故引發(fā),與事故具有因果關系,損失共計770361.72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認定。原告主張多出本院認定部分精神損失及殘疾賠償金、住院期間護理費等請求,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殘后護理費用,本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jù)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钡谌粭l“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毕嚓P規(guī)定,根據(jù)原告年齡,依法予以支持8年,8年后如原告另行發(fā)生該項費用,可再行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雖對原告提交法醫(yī)鑒定提出異議,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內交納鑒定費用,視為對鑒定請求的放棄,異議不予采納,所辯不予支持。原告損失770361.72元,因宋某某為冀B×××××轎車合法司機,且為80%責任,應由該車所投保強險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在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20000元,原告剩余損失人民幣650361.72元,應由宋某某按80%責任予以賠償520289元,因冀B×××××轎車投保商業(yè)三者險限額500000元,被告宋某某應賠償損失已超出限額,應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500000元,超出保險限額部分20289元應由宋某某雇主李立國予以全部賠償。李立國為原告墊付治療費1000元,被告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治療費用10000元,雙方對此沒有爭議,履行時應當扣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冀B×××××轎車保險賠償項下賠償原告彭連江損失人民幣610000元(已扣除墊付款10000元);被告李立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彭連江損失人民幣19289元(已扣除墊付款1000元)。(履行時直接向原告彭連江中國郵政儲蓄62×××59賬戶中履行)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7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南支公司負擔3180元,被告李立國負擔190元,由原告負擔人民幣43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并遞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么文國 審 判 員 張 鵬 代理審判員 孟德玉
書記員:朱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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