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黑河市愛輝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莊妍,黑龍江莊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丹丹,黑龍江莊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黑河市愛輝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莊妍,黑龍江莊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丹丹,黑龍江莊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
原告彭某、馬某與被告蔣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彭某、馬某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的理由正當,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彭某、馬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40.72元免收。
審判員 尚慶斌
書記員: 王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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