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彭群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qū)。委托代理人:褚春華,河北王廣有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田澤,河北王廣有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
申請人彭群英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呂某某所有的價值715200元財產(chǎn)予以查封、凍結(jié)、扣押。擔保人王廣有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廊坊市天域?qū)W府3-02-1101房產(chǎn)(廊坊市房權(quán)證廊字第××號)提供擔保。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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