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海波。
委托代理人廖春勇,湖北知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武漢武商量販連鎖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文星大道中段(與南浦路交匯處)。
負責(zé)人方莉。
本院在審理原告彭海波訴被告武漢武商量販連鎖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服務(wù)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彭海波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彭海波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海波負擔(dān)。
審判員 李婷
書記員: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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