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海波,1982年3月20日。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春勇,湖北知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百倉儲黃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文化宮購物廣場,經(jīng)營場所湖北省黃某市黃某大道685號。
負責人:李洪。
原告彭海波與被告中百倉儲黃某購物廣場有限公司文化宮購物廣場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彭海波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該撤訴申請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彭海波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由原告彭海波負擔。
審判長 向淑青
書記員:潘曉倩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