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正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無固定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武婭娟,湖北三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林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經濟開發(fā)區(qū)水都大道16號。
法定代表人:王林,該公司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彭正東訴被告湖北林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彭正東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彭正東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彭正東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42元,減半收取1271元,由原告彭正東負擔。
審 判 長 陸 銳 代理審判員 趙 婕 人民陪審員 潘世君
書記員:吳杰 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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