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
張彥(湖北鼎力眾邦律師事務所)
李闖(湖北鼎力眾邦律師事務所)
梁某某
朱某
原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彥、李闖,湖北鼎力眾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某某。
被告:朱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彭某某訴被告梁某某、朱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朱某的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彭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彭某某撤回對被告朱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彭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彭某某撤回對被告朱某的起訴。
審判長:李丹
書記員:肖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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