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生于1949年3月9日,漢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農(nóng)民,住湖北省利川市。委托代理人彭自力,湖北圖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委托代理人張靜,湖北圖盛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被告黃某某,男,生于1967年4月1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農(nóng)民,住本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彭某某與被告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彭某某申請撤回起訴,其意思表示真實,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和訴訟權(quán)利,依??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5950元,減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彭某某負擔。
審判員 林定位
書記員:覃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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