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平安。
被告孝感渝州印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19號1幢3樓0303。
法定代表人黃臣,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鄧嫄蜀,四川天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談偉,湖北山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彭平安訴被告孝感渝州印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渝州印象)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何麗獨任審判,于2016年6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彭平安,被告渝州印象的法定代表人黃臣及其委托代理人鄧嫄蜀、談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原告履行了交付貨款的義務,然被告收貨后未能支付貨款,顯已違約,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未付的貨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孝感渝州印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彭平安支付貨款人民幣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25元(已減半收?。?,由被告孝感渝州印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125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何麗
書記員:蔣晨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diào)解的,還可以進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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