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本縣,委托代理人:黃明,湖北華浩誠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被告:黃和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本縣,委托代理人:何林志,湖北印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被告: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本縣,
原告彭小某與被告黃和平、畢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彭小某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撤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d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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