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女,生于1966年4月17日,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宏,湖北章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1年1月13日,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
被告:左愛民,男生于1973年7月9日,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
被告:潛江市五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潛江市殷臺路66號。
法定代表人:姚國君,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艷兵,該公司員工。
被告: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支公司。住所地:潛江市育才育才花園1-8號。
代表人:謝守峰,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峰,該公司員工。
被告: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荊州市江津西路419號3-4樓。
代表人:程尚華,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輝軍,該公司員工。
原告彭某某訴被告王某某、左愛民、潛江市五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潛江支公司、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左愛民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彭某某申請撤回對被告左愛民的起訴,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當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彭某某撤回對被告左愛民的起訴。
審判員 馬慶華
書記員: 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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