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
蔣艷敏(河北灤天律師事務所)
秦男男(河北灤天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樂某某安通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王志超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興支公司
龐學偉(河北樂航律師事務所)
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遷安市。
委托代理人:蔣艷敏,河北灤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秦男男,河北灤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樂某某。
被告:樂某某安通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住所地:樂某某樂亭鎮(zhèn)金融街東延富康家園A座08號。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25MA07KAEH8J。
負責人:高洪寶。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翔云道北側、學院路西側唐山金融大廈A座16層。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00575503565U。
負責人:鄭雪松,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超,該公司員工。
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興支公司。
住所地:江蘇省泰興市國慶西路57號。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283840902744Y。
負責人:錢俊,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龐學偉,河北樂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彭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樂某某安通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通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唐山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興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泰興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建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被告李某某、被告安通公司負責人高洪寶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原告彭某某委托代理人蔣艷敏、被告人壽財險唐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志超、被告人保財險泰興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龐學偉到庭參加訴訟。
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6年11月8日9時10分許,原告司機徐寶剛駕駛原告所有的冀B×××××號車沿平青樂線由南向北行駛至馬城橋北側路段時,與對向行駛的被告李某某駕駛的冀B×××××號車相撞,致使兩車損壞的事故。
灤南交警認定我方司機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承擔次要責任。
此事故造成原告損失104280元,其中車輛損失95380元、公估費2900元、施救費6000元。
被告李某某駕駛的冀B×××××號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安通公司,此車在人壽財險唐山支公司、人保財險泰興支公司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交通事故損失32684元。
被告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內未作答辯。
被告安通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作答辯。
被告人壽財險唐山支公司辯稱,李某某駕駛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在四證有效的情況下,我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2000元,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被告人保財險泰興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10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在駕駛員雙證齊全、有效的情況下,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外承擔不超過30%的賠償責任。
事故車輛超載,我公司主張10%的絕對免賠。
原告車損數(shù)額過高,定損時未通知我公司到場,我公司要求原告提供車損照片,重新核定損失。
施救費過高,我公司不承擔公估費、訴訟費。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駕駛登記為被告安通公司的冀B×××××號車與原告彭某某雇傭的司機徐寶剛駕駛的冀B×××××號車相撞,致原告彭某某車輛受損的事實清楚,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李某某駕駛的冀B×××××號車在被告人壽財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人保財險泰興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人壽財險唐山支公司與被告人保財險泰興支公司均應承擔保險責任。
被告人保財險泰興支公司認為原告彭某某車輛損失過高,但未申請重新鑒定,因原告彭某某未提供修理費發(fā)票及維修清單,本院將公估報告認定的損失數(shù)額扣除17%后,確定為原告彭某某的車輛損失。
原告彭某某訴請的施救費6000元過高,本院依據(jù)《河北省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冀價經費[2013]26號),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將此項費用酌定為3000元。
公估費系原告彭某某為確定事故車輛損失而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應當?shù)玫劫r償。
根據(jù)《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彭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興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彭某某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經濟損失83065.40元的30%的90%,計人民幣22427.6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彭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20元,減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李志強負擔100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負擔2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興支公司負擔19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駕駛登記為被告安通公司的冀B×××××號車與原告彭某某雇傭的司機徐寶剛駕駛的冀B×××××號車相撞,致原告彭某某車輛受損的事實清楚,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李某某駕駛的冀B×××××號車在被告人壽財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人保財險泰興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人壽財險唐山支公司與被告人保財險泰興支公司均應承擔保險責任。
被告人保財險泰興支公司認為原告彭某某車輛損失過高,但未申請重新鑒定,因原告彭某某未提供修理費發(fā)票及維修清單,本院將公估報告認定的損失數(shù)額扣除17%后,確定為原告彭某某的車輛損失。
原告彭某某訴請的施救費6000元過高,本院依據(jù)《河北省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冀價經費[2013]26號),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將此項費用酌定為3000元。
公估費系原告彭某某為確定事故車輛損失而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應當?shù)玫劫r償。
根據(jù)《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彭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興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彭某某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經濟損失83065.40元的30%的90%,計人民幣22427.6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彭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20元,減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李志強負擔100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負擔2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興支公司負擔19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審判長:張建功
書記員:鄧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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