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遠安縣人,住孝感市孝南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鐘朝云,孝感市孝南區(qū)環(huán)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被告: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楊,湖北慧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被告:湖北洲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孝感市孝南區(qū)楊店鎮(zhèn)桃花驛大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902751030024P。法定代表人:鄒國青,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進軍,湖北律之心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原告彭某某與被告饒某某、湖北洲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彭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彭某某撤訴。本案受理費974元,減半收取487元,由原告彭某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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