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高峰,湖北從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被告王某某之妻。
原告彭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阮紅耀獨任審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因家庭經(jīng)營需要向原告彭某某借款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故對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1087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彭某某借款1087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其中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6日起計算;本金759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1日起計算)]。
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330元,由被告王某某、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上訴費2330元,款匯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阮紅耀
書記員:李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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