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賈文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出租車司機。
委托代理人馬瑞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趙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曉軍,河北華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建設北路152號。
負責人張文紅,經理。
委托代理人彭磊,該公司職員。
原告彭某某訴被告趙永某、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賈文志、馬瑞福,被告趙永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曉軍,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磊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14日14時50分許,被告趙永某駕駛冀B×××××號力帆牌摩托車,沿唐某市站前路由南往北至寶馬4S店北,與由西往東行駛的原告彭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相撞,發(fā)生致原告彭某某受傷,電動車受損,趙永某駕車逃逸。同年9月7日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交警大隊作出唐公交認字(2012)第02-1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永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彭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鄭小剛被送往河北聯(lián)合大學附屬醫(yī)院救治,被診斷為:輕型腦損傷、頭面部挫傷、右肘皮膚裂傷、右膝軟組織損傷等。查明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有:醫(yī)療費11593.47元,誤工費2968元、交通費200元、拖、存車費630元、電動車損失1000元,以上合計16391.47元。
經查,冀B×××××號肇事車輛在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處投有交強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趙永某系冀B×××××號肇事車輛的所有權人。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開支票據(jù)及其他書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的唐公交認字(2012)第02-1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應予以確認。對于因交通事故而給原告彭某某造成的經濟損失16391.47元,應由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應由被告趙永某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彭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4168元。
二、被告趙永某賠償原告彭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2223.47元。
上述一、二項賠償款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97元,被告趙永某負擔16元,原告彭某某負擔18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桂珍 代理審判員 董立慧 代理審判員 顧根啟
書記員:蒲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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