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當陽市美聯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當陽市玉陽辦事處長坂路77號。
法定代表人:高偉苡,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丹(特別授權),湖北弘發(f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饒建軍(特別授權),當陽市恒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當陽市玉陽辦事處太子橋社區(qū)居委會,住所地當陽市長坂路69號。
負責人:肖艷,該社區(qū)黨支部書記。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云飛(特別授權),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當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克江(特別授權),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廣(特別授權),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當陽市美聯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聯公司)訴被告當陽市玉陽辦事處太子橋社區(qū)居委會(以下簡稱太子橋居委會)、張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朱小華獨任審判,于2015年6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案情復雜,本案依法轉為普通程序,由齊紅兵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朱小華、人民陪審員蔡祖鳳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對加蓋的建筑及門前地坪的建筑成本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鑒定后,鑒定機構以材料不足為由退卷一次,本院補充材料后再次委托鑒定,湖北正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出具造價鑒定意見書。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丹、饒建軍,被告太子橋社區(qū)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云飛,被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克江、張廣均到庭參加訴訟。訴訟過程中,原、被告申請庭外和解期限六個月,和解未果。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騰退位于長坂路××號房屋(房產證號:當陽市房權證玉陽字第××號,包含張某某加蓋的部分)、文化棚及土地;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07年11月29日,當陽市永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生公司)與被告太子橋社區(qū)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1、永生公司將其所有的位于原汽車配件公司的平房一棟、文化棚一間無償交給被告太子橋社區(qū)管理和使用;2、使用期間的管理、維修、水電費由被告太子橋社區(qū)承擔;3、因永生公司發(fā)展需要使用該房屋時,需提前15天通知被告太子橋社區(qū),被告太子橋社區(qū)無條件退還。2012年9月,因永生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原告將永生公司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永生公司將當陽市長坂路××號(原汽車配件公司)的房屋抵償給原告,原告于2012年12月辦理土地及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xù)。2015年4月15日,原告書面通知被告太子橋社區(qū)返還上述房屋及土地,因被告太子橋社區(qū)已將該房屋及土地交給被告張某某使用,故被告太子橋社區(qū)至今未返還。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7年11月29日,永生公司與被告太子橋社區(qū)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永生公司將原汽車配件公司院內修建的平房一棟,文化棚一間交付被告太子橋社區(qū)使用和管理,產權屬于永生公司所有,永生公司若因公司發(fā)展需要和城市建設規(guī)劃需要,或拆除該建筑時需提前15天通知被告太子橋社區(qū),被告太子橋社區(qū)應無條件返還。協(xié)議簽訂后,永生公司將上述房屋及土地交付給被告太子橋社區(qū),被告太子橋社區(qū)將其交付給被告張某某用于開展文化活動。被告張某某在使用過程中,在該房屋上加蓋了一層,并對門前的雨棚及地坪工程進行了改造,永生公司給予20000元補貼。2012年9月7日,本案原告與永生公司因業(yè)務糾紛,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永生公司自愿用其位于當陽市長坂路××房屋××棟【建筑面積122.14㎡,國有土地使用證:當國用(2004)第090105003-3號】作價120000元,抵付給原告,并協(xié)助其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xù)。調解生效后,原告獲得上述永生公司的房產,因被告張某某使用的當陽市長坂路××號房屋、土地位于上述協(xié)議轉讓的土地內,故原告在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xù)后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告太子橋社區(qū)發(fā)出通知書,要求解除2007年11月19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并騰退房屋、文化棚。原、被告因騰退房屋、文化棚的補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審理過程中,委托鑒定機構對新增的房屋建筑進行了鑒定。2017年1月5日,湖北正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造價鑒定意見書,認定:當陽市長坂路××號房屋加蓋的第二層、門前雨棚及地坪的建筑成本為79484.73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于返還房屋及土地并無爭議,爭議的焦點集中在是否應當補償及補償的具體數額上。原告認為,訴爭房屋、土地系永生公司無償交付給被告使用,協(xié)議中約定無條件返還,故不應當給予補償;被告張某某認為,其對訴爭房屋的改造,永生公司一直未提出異議,應當視為認同改造,因原有的平房、院墻、文化棚已被拆除重建,總計應補償45萬元。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不動產或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本案中,原告作為房屋、土地的接收方,依法有權要求被告太子橋社區(qū)和被告張某某予以返還。因被告張某某在使用過程中,對原建筑物進行了修繕及建設,原產權人永生公司并未提出異議并予以補償,視為同意被告張某某的行為,故原告承接永生公司的權利和義務,也視為認可被告的修邊行為,故對于被告張某某的修繕成本,被告在返還時,有權要求原告予以適當補償。關于補償的具體標準,根據審判人員的兩次現場查勘,被告張某某僅是在原有基礎上修繕,并非兩層全部由其建造,且永生公司交付房屋及土地時,第一層的平房及文化棚已經存在,無論被告張某某是在原有房屋上加蓋的第二層還是全部拆除重建,原告亦僅需補償第二層房屋及門前雨棚、地坪的改造費用,經過鑒定,該建筑成本為79484.73元,扣除永生公司已支付的20000元,原告僅需向被告張某某補償59484.73元。被告太子橋社區(qū)系作為原合同的相對方,也應協(xié)助對房屋進行騰退。據此,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當陽市玉陽辦事處太子橋社區(qū)居委會和被告張某某向原告當陽市美聯商貿有限公司騰退位于當陽市長坂路79號的房屋及門前的雨棚;原告當陽市美聯商貿有限公司向被告張某某支付補償費用59484.73元。
上述應履行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當陽市玉陽辦事處太子橋社區(qū)居委會和被告張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齊紅兵 代理審判員 朱小華 人民陪審員 蔡祖鳳
書記員:盧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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