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無極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永,河北佳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無極縣成功路郝莊生活區(qū)。
被告:蘇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無極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順昌,河北捷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強某某與被告賈某、蘇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被告賈某下落不明,本案于2018年4月18日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強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永、被告蘇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顧順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賈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強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賈某、蘇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2.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19日,二被告至原告家中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與原告簽訂借款協(xié)議,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借款利息為年利率24%,當日原告向被告賈某轉賬300000元。借款期限屆滿,被告未按照協(xié)議向原告償還本金及利息,遂訴至法院。
被告蘇某辯稱,二被告原系夫妻關系,但已于2017年8月份離婚,其對原告與被告賈某之間的借貸關系并不知情,被告蘇某不應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原告與賈某之間的借款協(xié)議蘇某并未簽字,鑒于賈某未到庭,因此對該協(xié)議的真實性有異議。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顯示系孟彥釵給賈某轉賬300000元,合同的簽訂主體與實際轉款人不相符。被告賈某名下有自己的財產,即便借貸關系存在,但該款項未用于雙方的家庭生活,應由賈某自己償還。
被告賈某未答辯。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1.原告要求被告賈某償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有無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2.原告要求被告蘇某承擔共同償還責任有無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原告強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
1、借款協(xié)議、借條各一份,用以證明2017年10月19日被告賈某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止,約定年利率24%的事實。經質證,被告蘇某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稱借款協(xié)議中顯示借貸雙方的順序與本案的借貸關系相反,且認為被告蘇某未簽字,對該筆借款不知情;借條中未顯示債權人姓名。
2、原告強某某配偶孟彥釵的農行轉賬記錄、戶口本一份,用以證明原告強某某系通過其配偶孟彥釵向被告賈某轉賬300000元的事實。經質證,被告蘇某對轉賬記錄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原告強某某與孟彥釵雖系夫妻關系,但孟彥釵是實際轉款人,應由孟彥釵作為原告的主體而非強某某。對戶口本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
3、2018年3月19日、2018年3月21日原告與被告蘇某的談話錄音各一份,用以證明系被告蘇某與賈某共同到原告家中借款,事前有共同借貸的合意,事后也認可并同意償還的事實。經質證,被告蘇某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錄音并未征得被告蘇某的同意,是非法證據,且被告蘇某對該筆借款不知情。
4、房屋買賣協(xié)議復印件一份,用以證明購買房產和借款都是蘇某、賈某與原告協(xié)商好后,由賈某一人簽字,印證被告蘇某在借款當日與被告賈某一起到原告家中向原告借款的事實。經質證,被告蘇某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證據是復印件,證據效力有瑕疵,且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
被告蘇某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
1、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各一份,用以證明被告蘇某與被告賈某原系夫妻關系,但已于2017年12月4日登記離婚的事實。經質證,原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無極縣正大小區(qū)北樓2單元5樓西門房產歸被告蘇某所有,系二被告間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原告,二人約定的債權債務歸賈某享有和承擔,財產歸被告蘇某個人所有,明顯是逃避債務。
2、房屋損壞的照片一份,用以證明原告的女兒及女婿到蘇某家中打砸的事實。經質證,原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
3、申請證人魏某、趙某到庭作證,用以證明被告賈某經常參與賭博,并認為該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及經營,而是用于賭博的事實。經質證,原告對該證據的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
被告賈某未提供證據。
被告賈某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動放棄舉證、質證和辯論的權利。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賈某與被告蘇某原系夫妻關系,二被告于2017年12月4日登記離婚。2017年10月19日被告賈某、蘇某到原告家中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止,約定年利率24%,雙方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當日原告通過其配偶孟彥釵向被告賈某轉賬300000元,收到款項后,賈某又出具了借條,到期后,兩被告沒有償還本金和利息。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與被告賈某于2017年10月19日簽訂借款協(xié)議,雖貸款方和借款方順序寫錯,但綜合借條、轉賬記錄及錄音等證據,能夠認定實際借款人為被告賈某、債權人為原告強某某的事實。被告賈某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賈某作為借款人應承擔還款責任。被告蘇某辯稱原告主體不適格,實際轉款人為孟彥釵應由其作為本案原告,本院認為雙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而且強某某合法持有該協(xié)議和被告賈某所打欠條,原告委托其配偶孟彥釵向被告賈某轉賬300000元,符合常理及交易習慣,故本院對其辯解不予采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018年3月19日及2018年3月21日原告與被告蘇某的談話錄音中被告蘇某明確說過“要是我不去我根本不認你這個茬”、“過兩個月工程款就撥回來了,撥回來了俺立馬就還你了”、“過了今年,明年看能還你們點白”等均能證明被告蘇某和賈某一起到原告家中借款,并承諾還款,此系被告蘇某對該筆借款事前有合意,事后也予以追認的意思表示,且該筆借款發(fā)生于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雙方約定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并不違法法律規(guī)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賈某、蘇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蘇某辯稱該借款被告賈某未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用于賭博,對于其主張未提供有力證據加以證實,故對其辯解本院不予采信?!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
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原告與被告蘇某就本案案件事實進行溝通的錄音,并未嚴重侵害被告蘇某的隱私權,被告蘇某認為原告錄音未經其同意,則為非法證據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賈某、蘇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強某某償還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訴訟保全費2520元,由被告賈某、蘇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學紅
審判員 成周
人民陪審員 付麗娟
書記員: 司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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