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樹江,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彥鋒,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
原告張某訴被告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樹江、楊彥鋒,被告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陳某某償還原告張某借款35000元、利息2000元(從2018年1月1日,依銀行貸款利率計算);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2月,被告陳某某以經(jīng)營眼鏡店需要先后向原告張某借款63000元,后欠35000元沒有償還。2017年3月4日,被告出具欠條一份,2017年4月25日又承諾5月底償還。但時至今日,被告陳某某對借款35000元分文沒有償還。故請求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陳某某辯稱,不存在借款,是原告與我合伙投資進行賭博。原告出資了5萬元屬實,我自愿承擔35000元,才給原告出具的欠條。后我多次還給了原告共計28000元。故我現(xiàn)只同意償還原告張某1萬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2月11日,原告張某取款50000元。被告陳某某分別于2017年2月12日凌晨1點20分、2月14日凌晨1點40分、2月16日凌晨3點給原告張某轉款23000元、3000元、2000元。2017年3月4日,被告陳某某向原告張某出具欠條一份,內(nèi)容為“今欠到張某現(xiàn)金叁萬伍仟元,2017年底之前歸還”落款“陳某某、2017.3.4”。2017年4月25日,被告陳某某向原告張某出具承諾一份,內(nèi)容為“今承諾在2017年5月底還清所欠張某的叁萬伍仟元人民幣現(xiàn)金。陳某某、2017.4.25”。借款到期后,被告陳某某沒有償還原告張某欠款。故而成訴。
本院認為,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原告張某持有被告陳某某出具欠款金額35000元的欠條和承諾書,要求被告陳某某償還欠款。并提交的有款項來源及被告陳某某分次還款的相應證據(jù),能夠證明原、被告雙方有借貸關系。賭博是法律不受保護的行為,被告陳某某辯解其與原告合伙進行賭博,從其銀行賬戶明細中反應的還款時間點能夠對其賭博的行為予以采信,但沒有證據(jù)證明原告張某參與其(合伙)進行賭博及原告是明知借款用途的事實,故被告陳某某的該項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陳某某應當對原告張某的欠款35000元承擔清償責任。原告張某要求被告陳某某承擔從2018年1月1日起,依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2000元的訴請與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某欠款35000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25元減半收取363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長 熊偉
審判員 陳旗紅
人民陪審員 李艷霞
書記員: 張明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