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南省伊川縣,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武漢市江漢區(qū),委托代理人:黃競,湖北謙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樊厚春,湖北謙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幣5476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為:以欠款人民幣5476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息6%的標準,從2016年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從2015年5月至10月期間按照雙方約定對江夏區(qū)清江泓景幼兒園(440㎡)、硚口區(qū)麗水康城幼兒園(350㎡)、云夢縣恒新學校(1286㎡)三所學校的室外運動場進行施工。2015年11月30日,原、被告確認工程款為人民幣174760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余人民幣54760元未向原告支付。被告拖欠原告貨款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損失,被告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被告李某某辯稱,1、被告認可與原告具有合作關系。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圖證據(jù)中的微信號并不是被告李某某的。原告施工的場地包括:江夏區(qū)清江泓景幼兒園(420㎡),云夢恒新學校(1286㎡),工程款共計人民幣13858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幣120000元,尚欠人民幣18580元;2、因原告施工存在重大質(zhì)量瑕疵,導致工程總發(fā)包方扣除被告結算款項人民幣35000元,原告給被告造成了損失,因此被告無須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項;3、原告主張利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2014年6月開始,原、被告開始合作承接工程。被告承接室外塑膠跑道場地工程后,發(fā)包給原告,原告自行購買原材料,進行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后,被告按照雙方的約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15年6月至10月期間,原告從被告處承接并完成了三項工程,施工地點分別為:江夏區(qū)清江泓景幼兒園(420㎡)、硚口區(qū)麗水康城幼兒園(350㎡)、云夢縣恒新學校(1286㎡),按照每平方米85元計算,三項工程款共計人民幣174760元。2015年6月28日至2016年5月18日期間,被告陸續(xù)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幣120000元,尚余人民幣54760元未向原告支付。
原告張某某(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李某某(以下簡稱被告)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黃競、樊厚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達成承接工程的合意,被告承接室外塑膠跑道場地工程后,發(fā)包給原告施工,原告工程竣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對價,原、被告之間的合同已經(jīng)成立。現(xiàn)原告已按照雙方約定完成了三項室外塑膠跑道場地的施工工程,被告應當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本案審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微信截圖證據(jù)中有一份“2015年12月8日早上11:43分”的微信截圖,內(nèi)容為:“8月17號18號19號共打了15000,9月17號25號打了共兩萬,9月8日打了兩萬。然后6月28一個劉志楠5000”,該微信截圖內(nèi)容與原、被告均予以認可的原告的中國建設銀行及招商銀行的銀行交易明細能夠一一相對應,足以證明原告提交的微信截圖內(nèi)容真實、可信。根據(jù)原告提交的微信截圖證據(jù),被告李某某對原告施工的“清江泓景440”、“江漢二橋350”及“云夢跑道”工程均予以認可。且根據(jù)原告提交的錄音證據(jù),被告李某某對拖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幣54760元并無異議。上述證據(jù)之間相互印證,足以證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幣54760元的事實。對于被告所稱“因原告施工存在重大質(zhì)量瑕疵,導致總發(fā)包方扣除被告結算款人民幣35000元,原告給被告造成了損失,故被告無須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項”的辯解意見,本院認為,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所承接的工程質(zhì)量不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被告以“原告承接的工程存在質(zhì)量瑕疵,總發(fā)包方扣除被告結算款項人民幣35000元”為由拒絕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辯解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采納。原告以被告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被告應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人民幣54760元,并以人民幣5476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自2017年3月13日(起訴之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損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張某某工程款人民幣54760元;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張某某支付逾期付款損失(具體支付方式:以人民幣5476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自2017年3月13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的利息。減半后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26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被告李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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