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縣,現(xiàn)住香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冬雪,河北寶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住香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屈廣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住香河縣。系被告屈某某之父。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廣陽區(qū)新華路139號。負責人:楊衛(wèi)兵,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邢成,公司職員。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醫(yī)療費人民幣62,838.5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5,900元、營養(yǎng)費人民幣4,500元、誤工費人民幣27,883.33元、護理費人民幣17,383.33元、交通費人民幣2,000元、鑒定費人民幣2,100元、病歷復印費人民幣77元、車輛損失費人民幣200元,以上合計人民幣122,882.25元;2、二次手術費用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權利;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17日7時00分,被告屈某某駕駛冀B×××××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香安線由東向西行駛,行至口時,與右側順行的張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原告到香河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側脛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腓骨近端骨折、韌帶損傷,左膝腘肌損傷等。本次事故經(jīng)香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屈某某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F(xiàn)原、被告對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起訴到法院。被告屈某某辯稱,與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是事實,對交警大隊責任劃分無異議,我駕駛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50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我認為原告合理合法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另我為原告墊付了醫(yī)療費,但是醫(yī)療費票據(jù)已丟失。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與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是事實,對交警大隊責任劃分無異議,被告駕駛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50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合理合法損失我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負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同意按保險合同按事故比例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司不承擔。交強險限額內10,000元醫(yī)療費我方已預付給原告,要求在賠償款中予以扣除。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3月17日7時00分,被告屈某某駕駛冀B×××××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香安線由東向西行駛,行至口時,與其右側順行的原告張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香河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屈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到香河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左脛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腓骨近端骨折、左膝后交叉韌帶損傷、左膝外側副韌帶損傷、左膝腘肌損傷、高血壓病3級高危、貧血等。住院59天,支出醫(yī)療費62,824.19元(包括被告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病歷復印費77元。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經(jīng)北京民生物證科學司法鑒定所鑒定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9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護理期間護理人數(shù)為1人。原告因此支出鑒定費2,100元。事故發(fā)生前原告張某某及其護理人員許長星在北京上班月工資均為3,500元,因本次交通事故誤工,工資扣發(fā)。冀B×××××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0元,包括不計免賠)。被告屈某某具有駕駛資格、肇事車輛符合上道行駛條件。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票據(jù)、費用清單、病歷復印費票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工資表、誤工證明、護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行駛證、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保險單、打款憑證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屈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冬雪、被告屈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屈廣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邢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法律保護,侵害人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相關賠償義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或不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的部分,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負擔。本案中,被告屈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應由被告屈某某在交強險限額外承擔原告合理合法損失的全部賠償責任。又因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且不計免賠,被告屈某某承擔責任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由被告屈某某負擔。本案中原告主張支出醫(yī)療費62,838.59元(包括被告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二被告對原告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其中一張金額為14.40元的票據(jù)姓名為便民,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認為二被告質證意見成立,本院對姓名為便民的醫(yī)療費票據(jù)不予確認,原告提交的其他醫(yī)療費票據(jù)經(jīng)本院核實金額為62,824.19元(包括被告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5,900元(100元/天×59天),二被告無異議,且原告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4,500元(50元/天×90天),二被告認可按照每天30元計算90天。本院認為結合原告?zhèn)榕c當?shù)厣钏剑桓骊P于營養(yǎng)費計算方法更為合理,本院予以確認,故原告營養(yǎng)費應為2,700元(30元/天×90天)。原告主張誤工費27,883.33元(3,500元/月÷30天×239天),二被告認可按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每天100元計算180天。本院認為原告誤工期經(jīng)評定為180日,根據(jù)原告提交的北京營業(yè)執(zhí)照、誤工證明及工資表可以確定原告在該處上班,月平均工資為3,500元,故原告誤工費應為21,000元(3,500元/月÷30天×180天)。原告主張護理費17,383.33元(3,500元/月÷30天×149天),二被告認可按照每天100元計算90天。本院認為原告護理期經(jīng)評定為90日,護理人數(shù)為1人,根據(jù)原告提交的北京營業(yè)執(zhí)照、誤工證明及工資表可以確定原告護理人員許長星在該處上班,月平均工資為3,500元,故原告護理費應為10,500元(3,500元/月÷30天×90天)。原告主張交通費2,000元,二被告認為原告主張數(shù)額過高。被告保險公司認可1,000元。本院認為原告未提交支出交通費相應證據(jù),現(xiàn)被告保險公司認可原告交通費1,000元,應以被告保險公司自認為準。原告主張鑒定費2,100元、病歷復印費77元,提交了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車輛修理費200元,被告保險公司同意,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二次手術費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權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62,824.19元(包括被告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90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誤工費21,000元、護理費10,5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2,100元、病歷復印費77元、車輛修理費200元,合計106,301.19元。經(jīng)核算,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共計104,124.19元;又因被告屈某某雖認為被告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提示中“屈某某”三字不是其本人書寫,但同意負擔一半鑒定費、訴訟費,被告保險公司亦同意負擔一半訴訟費、鑒定費,故二被告各負擔原告鑒定費1,050元??鄢桓姹kU公司已為原告墊付的10,000元,被告保險公司還應再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95,174.19元;被告屈某某在保險責任限額外賠償原告鑒定費1,050元、病歷復印費77元,合計1,127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95,174.19元。二、被告屈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保險責任限額外賠償原告張某某鑒定費、病歷復印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127元。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377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人民幣273元,被告屈某某負擔人民幣552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負擔人民幣552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 利
書記員:王新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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