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順平縣。委托代理人:張康偉,男,系張某某之弟。委托代理人:王宗康,河北久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河北華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國市安興南大街268號。法定代表人:王占軍,系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馬輝,河北順治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河北華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因本案原、被告雙方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原告張某某于2017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2624元,減半收取計1312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計水
書記員:鄭新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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