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邢臺市廣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明,河北君合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海霞,河北松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某因與高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502民初24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張某上訴稱,高某某的傷情達不到十級傷殘,但法院依法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應予認定。張某主張高某某提供的邢臺順府商貿有限公司的工資表中顯示其連續(xù)三個月的工作日均為滿勤不符合常理,張某的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張某還稱高某某提交的證據(jù)無法證實高某某與邢臺順府商貿有限公司存在真實的勞動關系,但該公司出具了證明,故應予認定該公司與高某某及兒子宋剛的勞動關系,至于護理人員未提交完稅證明,不能以此否定其與公司的勞動關系。
綜上所述,張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史勤書
審判員 武麗萍
審判員 吳俊華
書記員: 賀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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