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喻俊華(湖北言和律師事務所)
張某萱
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喻俊華,湖北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張某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青山區(q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張某萱返還財產(chǎ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張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陳娟
書記員: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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