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馬志頂(河北全景律師事務所)
王彬
唐山市豐某某彬誠機械廠
原告:張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馬志頂,河北全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彬,農(nóng)民。
被告:唐山市豐某某彬誠機械廠,住所地:唐山市豐某某豐潤鎮(zhèn)娘娘廟村西。
經(jīng)營者:王彬。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王彬、唐山市豐某某彬誠機械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本民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馬志頂?shù)酵⒓恿嗽V訟,被告王彬、唐山市豐某某彬誠機械廠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欠其借款40萬元,有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銀行卡存款業(yè)務回單為證,證據(jù)充分,足以認定。雙方?jīng)]有約定還款期限,原告有權隨時要求被告歸還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唐山市豐某某彬誠機械廠系被告王彬的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yè),且借款協(xié)議上蓋有唐山市豐某某彬誠機械廠公章,二被告應承擔還款責任,并按雙方約定2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原告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彬、唐山市豐某某彬誠機械廠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40萬元。并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實際給付之日止按雙方約定的年利率20%給付利息(支付利息時將被告已經(jīng)給付原告的5萬元利息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00元,減半收取4450元,財產(chǎn)保全費3020元,共計7470元,由被告王彬、唐山市豐某某彬誠機械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欠其借款40萬元,有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銀行卡存款業(yè)務回單為證,證據(jù)充分,足以認定。雙方?jīng)]有約定還款期限,原告有權隨時要求被告歸還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唐山市豐某某彬誠機械廠系被告王彬的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yè),且借款協(xié)議上蓋有唐山市豐某某彬誠機械廠公章,二被告應承擔還款責任,并按雙方約定2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原告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彬、唐山市豐某某彬誠機械廠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40萬元。并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實際給付之日止按雙方約定的年利率20%給付利息(支付利息時將被告已經(jīng)給付原告的5萬元利息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00元,減半收取4450元,財產(chǎn)保全費3020元,共計7470元,由被告王彬、唐山市豐某某彬誠機械廠負擔。
審判長:徐本民
書記員:王學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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