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忠海,河北石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海興縣.
張某某與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2018年5月24日,原告張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guī)定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張某某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6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員 于建
書記員: 董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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