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鐵路。
委托代理人崔援朝,河北海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方澤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御湖公館第三項目部。
被告河北方澤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迎賓大道建業(yè)大廈1901.
委托代理人孔祥文、武智,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建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鐵路與被告河北方澤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御湖公館第三項目部、被告河北方澤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被告馮建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因被告河北方澤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提出馮建民涉嫌偽造企業(yè)、公司印章罪刑事案件尚未審結(jié)為依據(jù)申請本案中止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判員 曹鐵城
書記員: 馬奉彤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