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河北省秦皇島市青龍滿族自治縣。公民身份號碼:×××。委托代理人浦文達,河北楊瑞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程大業(y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秦皇島市青龍滿族自治縣。公民身份號碼:×××。
原告張某某訴稱,原告長期從事彩鋼加工和銷售業(yè)務。2014年8月、11月,被告分兩次從原告處購買了總款為40173.6元的彩鋼。被告以暫時資金緊張為由當時未給付貨款,只為原告出具了欠條。事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給付。原告因此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給付原告彩鋼款40173.6元,并按年利率的6%支付原告利息。被告程大業(yè)未答辯。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出示了如下證據(jù):(1)、2014年8月15日被告為原告出具的欠條。用以證明被告欠原告彩鋼瓦款36500元。(2)、2014年11月6日的銷貨單。用以證明被告欠原告彩鋼瓦等貨款3673.6元。被告未到庭質(zhì)證,亦未出示相關證據(jù)。。經(jīng)庭審審核認證,原告出示的上述證據(jù)具備證據(jù)的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被告從原告處賒購價值36500元的彩鋼瓦;2014年11月6日,被告從原告處賒購價值3673.6元的彩鋼瓦等貨物。以上兩次,被告共欠原告貨款40173.6元。上述貨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給付。原告因此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給付原告貨款40173.6元,并按年利率的6%支付原告利息。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程大業(yè)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小雙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浦文達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程大業(yè)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原告?zhèn)鶛嗪戏?,被告對所欠原告貨款應及時給付。被告拖延支付原告貨款的行為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程大業(y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張某某貨款40173.6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支付原告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給付之日止的36500元貨款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支付原告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給付之日止的3673.6元貨款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04元,本院減半收取402元,由被告負擔,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雙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小雙
書記員:段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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