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金建軍,河北華研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葉祖鋒,廣東凱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秒華,廣東凱邦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張某某訴稱,2006年6月18日,原、被告簽訂投資入股合作合同,在山西省××薛家洼鄉(xiāng)周家溝合伙開礦,合同約定:原告投資1130萬元,占煤礦股份35%,被告投資2370萬元,占煤礦股份65%,煤礦的利潤風險由原、被告按股份比例承擔,原告有共同經營管理監(jiān)督權。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出資義務。在經營期間,被告以自己名義注冊了山西寧武周家溝煤業(yè)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公司注冊后,2008年9月27日,被告又以山西寧武周家溝煤業(yè)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共同投資合同,合同內容與原、被告2006年6月18日簽訂的合作合同一致。被告在煤礦經營期間未按合同約定讓原告參與經營、管理和監(jiān)督,煤礦盈利全部由被告占有。該礦山在原告經營期間被國家關停,共計補償4518萬元,被告只歸還原告部分投資款950萬元,還欠原告投資款180萬元、應得利潤380.8萬元,共計560.8萬元。施某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該案是原告與施某某因履行雙方簽訂的《寧武縣薛家洼鄉(xiāng)周家溝煤款合作協(xié)議》所引起的糾紛,即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此案應由施某某的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山西省忻州市寧武縣人民法院管轄,請求將該案移送山西省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施某某、賈某某股東出資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張某某為證實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向本院提交了《共同投資協(xié)議書》一份,落款為甲方“施某某”、乙方“張某某”,日期為2008年9月27日。協(xié)議第八條約定“凡因執(zhí)行本協(xié)議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協(xié)商不能解決,應向協(xié)議簽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但該協(xié)議并未明確協(xié)議簽署地為何地。張某某稱該協(xié)議的簽訂地在張家口市××區(qū),其提供的證人李某和井某的當庭證言多處矛盾,不符常理,難以采信。故張某某證實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的證據不足。施某某提出的管轄異議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合同履行地為山西省××縣,山西省寧武縣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施某某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寧武縣人民法院處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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