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張某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湖北省巴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賢學,湖北必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反訴原告)巴東縣信某某馬某池小學,住所地:湖北省巴東縣信某某金竹園村*組。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2422823795933508。
法定代表人稅典文,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力,湖北楚峽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被告巴東縣信某某光明小學,住所地:湖北省巴東縣信某某北京大道***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劉才,校長。
被告巴東縣教育局,住所地:湖北省巴東縣信某某北京大道227號。
法定代表人鄧秀朝,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國嵩,教育局教育股股長。一般授權。
原告(反訴被告)張某先與被告(反訴原告)巴東縣信某某馬某池小學、被告巴東縣信某某光明小學、被告巴東縣教育局勞動爭議一案,原告(反訴被告)張某先、被告(反訴原告)巴東縣信某某馬某池小學分別于2017年5月16日、5月22日向本院起訴。原告(反訴被告)張某先、被告(反訴原告)巴東縣信某某馬某池小學分別于2018年3月15日、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請,以雙方已庭外和解為由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反訴被告)張某先、被告(反訴原告)巴東縣信某某馬某池小學以雙方已庭外和解為由申請撤回起訴,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反訴被告)張某先、被告(反訴原告)巴東縣信某某馬某池小學撤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反訴被告)張某先負擔。
審判長 姜濤
審判員 羅桂香
審判員 吳林
書記員: 向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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