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清河縣,
委托代理人滕亞安,河北至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清河縣
莊鎮(zhèn)前連屯村,身份證號。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劉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滕亞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承攬了被告施工的清河縣醫(yī)院地面墊層工程、清河縣領袖傾城小區(qū)地暖墊層工程。2014年2月21日雙方經(jīng)結算,被告分別欠原告工程款22748元、40000元,共計62748元,并出具了欠條,原告現(xiàn)請求法院依法追回該欠款。
本院認為,被告未到庭視為放棄陳述、質(zhì)證和辯論的權利。原告提交的欠款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予以采信,對要求被告給付工程款62748元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給付原告張某某工程款62748元。
如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9元,由被告劉某某擔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霍紅霞
書記員:張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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