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承德市雙灤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維遠,河北永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承德市雙灤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偉,河北泉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金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系被告張某之父)。
上訴人張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張某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0803民初14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維遠、被上訴人張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偉、張金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上訴人主張涉案爭議林木為其所有,應(yīng)提供相應(yīng)證據(jù)予以證實,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均不足以證實其主張,對其主張賠償損失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可待權(quán)屬確認后再行主張權(quán)利。綜上所述,張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朱彥兵
審判員 燕金玲
審判員 王麗麗
書記員: 楊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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