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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某與熊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張某某
何峻清(湖北祥鑫律師事務所)
熊某某
張紅芝(湖北喜祥致運律師事務所)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
曾喆(湖北法之星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某,個體工商戶。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峻清,湖北祥鑫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熊某某,個體工商戶。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紅芝,湖北喜祥致運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荊門市白云大道3號風華雅庭。
負責人:李曦,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喆,湖北法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熊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峻清、被告熊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紅芝、被告平安財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曾喆到庭參加訴訟。
審理中,被告熊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申請對原告張某某的傷殘等級、賠償指數、后續(xù)治療費、護理期進行重新鑒定,于2016年1月23日放棄鑒定申請。
因本案系三方交通事故,需待其他案件一并處理,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中止審理,同年12月22日恢復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57977.51元,由平安財保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按比例賠償原告的損失,不足部分由被告熊某某賠償。
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方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6年1月24日21時20分許,熊某某駕駛鄂H×××××小轎車沿311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鐘祥市文集鎮(zhèn)大廟村路段時,與前方同向張某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致三輪車失控后又與對向馮建國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張某某、馮建國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熊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馮建國無責任。
鄂H×××××小轎車在平安財保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原告受傷后在荊門市第一人民醫(yī)院、鐘祥市人民醫(yī)院住院101天治療,共開支醫(yī)療費156888.52元。
熊某某辯稱,1、對交通事故的事實、責任劃分以及車輛投保的情況等無異議;2、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3、我方墊付了142605.71元醫(yī)療費,保險公司賠償后如有多余部分請求返還;4、對原告訴請賠償的部分項目和金額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核實;5、本案是三方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在交強險無責險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平安財保辯稱,1、我公司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付;2、本案有兩個傷者,請求法院在交強險中預留賠償款;3、保險公司不是實際侵權人,本案訴訟費及鑒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二被告對證據A6中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有異議,認為該鑒定系原告單方委托,缺乏客觀性,并要求在庭審結束后七日內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書,逾期未提交申請則視為放棄鑒定申請。
本院認為,被告熊某某雖然在庭審后向法院提交了重新鑒定申請書,但在委托鑒定過程中自動放棄了鑒定申請,被告平安財保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向法院提交重新鑒定申請,二被告雖然對原告的單方鑒定意見提出異議,但并未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故對該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
2、二被告對證據A7中的社區(qū)證明、房屋租賃合同、門面房租賃合同有異議,認為只有社區(qū)證明無法證實原告的居住、工作情況,且租賃合同的簽訂時間在事故發(fā)生之后,不能證明事故發(fā)生時原告的工作、居住情況。
本院認為,該組證據中的房屋租賃合同、門面房租賃合同的簽訂時間在事故發(fā)生之后,不能證明事故發(fā)生時原告的工作、居住情況,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社區(qū)證明與證據A7中的工商登記信息、證據A10的房屋租賃合同、門面房租賃合同可以相互印證,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3、二被告對證據A8有異議,認為部分票據連號,且費用過高。
本院認為,張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必然開支部分交通費用,對該費用將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酌請予以支持。
4、平安財保對證據A9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認為通過該組證據不能證明張正云、陳蘭鳳需要撫養(yǎng)費。
本院認為,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戶口本中的全戶人口登記情況與魏湖村村委會的證明,可以證明張正云、陳蘭鳳系張某某的父母,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5、被告熊某某對證據A10有異議,認為兩份租賃合同并不能證明原告在城鎮(zhèn)工作、居住,應當提供事故發(fā)生時的工商申報信息。
本院認為,該組證據與證據A7中的工商登記信息、社區(qū)證明可以相互印證,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理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月24日21時20分許,熊某某駕駛鄂H×××××小轎車沿311省道由西向東鐘祥市文集鎮(zhèn)大廟村路段時,與前方同向張某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追尾,導致三輪車摩托車失控后與對向馮建國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張某某、馮建國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鐘祥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熊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馮建國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張某某在鐘祥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天,在荊門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00天,共開支醫(yī)療費161888.52元。
平安財保于2016年2月25日預付熊某某152000元,熊某某于2016年5月4日預付張某某醫(yī)療費142605.71元。
2016年8月15日,荊門今宋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依據原告張某某的鑒定申請,評定原告?zhèn)麣埖燃墳?級傷殘,賠償指數為25%,后續(xù)治療費用28000元,誤工期為365日,護理期為150日。
另查明鄂H×××××號小轎車在平安財保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
原告張某某的父親張正云(xxxx年xx月xx日出生)與其母親陳蘭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共生育張金海、張某某兄弟二人。
張某某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長女張彬立,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次女張泓潔。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劃分均無爭議,據此,熊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張某某、馮建國無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規(guī)定,”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款 ?規(guī)定”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見,我國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其賠償責任并不與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等同,即交強險的賠償責任與交通事故的責任大小無關,其理賠義務是法定義務,交通事故中的無責方并不能免除其交強險的賠償義務。
因此,原告的各項損失應按如下順序進行賠償:1、由熊某某方承保交強險的平安財保在責任限額內按個人所占損失總額的比例進行賠償;2、由馮建國方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無責限額內予以賠償;3、交強險賠償后的不足部分按交通事故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因熊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的全部責任,故由其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平安財保在限額內予以賠償;4、經交強險和三者險賠償后仍有不足的部分,由熊某某個人予以賠償。
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本院確認如下:1、醫(yī)療費161888.52元;2、住院伙食補助2000元(100天×20元/天),原告實際住院101天,其請求按100天計算,屬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3、后續(xù)治療費28000元;4、營養(yǎng)費2000元(100天×20元/天),原告實際住院101天,其請求按100天計算,屬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5、殘疾賠償金135255元(20年×27051.00元/年×25%);6、交通費2000元;7、護理費12795元(150天×31138元/年÷365天),原告請求按12795元計算護理費,屬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8、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68620.99元(其中張正云18年×9803元/年÷2人×25%=22056.75元、陳蘭鳳19年×9803元/年÷2人×25%=23282.12元、張彬立8年×9803元/年÷2人×25%=9803元、張鴻潔11年×9803元/年÷2人×25%=3479.12),張鴻潔在原告定殘之日已年滿5周歲,其請求按11年計算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屬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9、誤工費31138元(365天×31138元/年÷365天);10、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11、鑒定費2280元;12、車輛損失2000元。
上述損失合計453977.51元。
因本次交通事故另一當事人馮建國已向我院提起訴訟,張某某、馮建國的各項損失由平安財保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中按6:4的比例進行賠償。
1、平安財保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已經預付10000元,故不再賠償;平安財保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張某某66000元(110000元×60%),賠償馮建國44000元(110000元×40%),含殘疾賠償金、交通費、護理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平安財保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賠償張某某1200元(2000元×60%),賠償馮建國800元(2000元×40%)。
2、無責方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1000元,含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11000元,含殘疾賠償金、交通費、護理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賠償100元。
3、經交強險賠償后,原告各項損失的剩余部分為374677.51元(453977.51元-66000元-1200元-1000元-11000元-100元),事故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500000元,平安財保已預付142000元,故由平安財保在358000元(500000元-142000元)限額中賠償張某某214800元(358000×60%),賠償馮建國143200元(358000×40%)。
4、經交強險和三者險賠償后,原告各項損失的剩余部分為159877.51元(453977.51元-66000元-1200元-1000元-11000元-100元-214800元),由熊某某個人予以賠償,扣減其已墊付的142605.71元,還應賠償17271.8元。
原告張某某未對交通事故中無責方及其交強險保險公司提起訴訟,且在審理中明確表示放棄對無責方的賠償請求,屬于當事人對民事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部分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經濟損失67200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經濟損失214800元;
三、被告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經濟損失17271.8元;
四、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6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08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1380元,被告熊某某負擔2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熊某某雖然在庭審后向法院提交了重新鑒定申請書,但在委托鑒定過程中自動放棄了鑒定申請,被告平安財保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向法院提交重新鑒定申請,二被告雖然對原告的單方鑒定意見提出異議,但并未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故對該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
2、二被告對證據A7中的社區(qū)證明、房屋租賃合同、門面房租賃合同有異議,認為只有社區(qū)證明無法證實原告的居住、工作情況,且租賃合同的簽訂時間在事故發(fā)生之后,不能證明事故發(fā)生時原告的工作、居住情況。
本院認為,該組證據中的房屋租賃合同、門面房租賃合同的簽訂時間在事故發(fā)生之后,不能證明事故發(fā)生時原告的工作、居住情況,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社區(qū)證明與證據A7中的工商登記信息、證據A10的房屋租賃合同、門面房租賃合同可以相互印證,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3、二被告對證據A8有異議,認為部分票據連號,且費用過高。
本院認為,張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必然開支部分交通費用,對該費用將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酌請予以支持。
4、平安財保對證據A9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認為通過該組證據不能證明張正云、陳蘭鳳需要撫養(yǎng)費。
本院認為,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戶口本中的全戶人口登記情況與魏湖村村委會的證明,可以證明張正云、陳蘭鳳系張某某的父母,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5、被告熊某某對證據A10有異議,認為兩份租賃合同并不能證明原告在城鎮(zhèn)工作、居住,應當提供事故發(fā)生時的工商申報信息。
本院認為,該組證據與證據A7中的工商登記信息、社區(qū)證明可以相互印證,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理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月24日21時20分許,熊某某駕駛鄂H×××××小轎車沿311省道由西向東鐘祥市文集鎮(zhèn)大廟村路段時,與前方同向張某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追尾,導致三輪車摩托車失控后與對向馮建國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張某某、馮建國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鐘祥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熊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馮建國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張某某在鐘祥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天,在荊門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00天,共開支醫(yī)療費161888.52元。
平安財保于2016年2月25日預付熊某某152000元,熊某某于2016年5月4日預付張某某醫(yī)療費142605.71元。
2016年8月15日,荊門今宋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依據原告張某某的鑒定申請,評定原告?zhèn)麣埖燃墳?級傷殘,賠償指數為25%,后續(xù)治療費用28000元,誤工期為365日,護理期為150日。
另查明鄂H×××××號小轎車在平安財保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
原告張某某的父親張正云(xxxx年xx月xx日出生)與其母親陳蘭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共生育張金海、張某某兄弟二人。
張某某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長女張彬立,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次女張泓潔。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劃分均無爭議,據此,熊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張某某、馮建國無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規(guī)定,”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款 ?規(guī)定”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見,我國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其賠償責任并不與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等同,即交強險的賠償責任與交通事故的責任大小無關,其理賠義務是法定義務,交通事故中的無責方并不能免除其交強險的賠償義務。
因此,原告的各項損失應按如下順序進行賠償:1、由熊某某方承保交強險的平安財保在責任限額內按個人所占損失總額的比例進行賠償;2、由馮建國方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無責限額內予以賠償;3、交強險賠償后的不足部分按交通事故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因熊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的全部責任,故由其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平安財保在限額內予以賠償;4、經交強險和三者險賠償后仍有不足的部分,由熊某某個人予以賠償。
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本院確認如下:1、醫(yī)療費161888.52元;2、住院伙食補助2000元(100天×20元/天),原告實際住院101天,其請求按100天計算,屬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3、后續(xù)治療費28000元;4、營養(yǎng)費2000元(100天×20元/天),原告實際住院101天,其請求按100天計算,屬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5、殘疾賠償金135255元(20年×27051.00元/年×25%);6、交通費2000元;7、護理費12795元(150天×31138元/年÷365天),原告請求按12795元計算護理費,屬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8、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68620.99元(其中張正云18年×9803元/年÷2人×25%=22056.75元、陳蘭鳳19年×9803元/年÷2人×25%=23282.12元、張彬立8年×9803元/年÷2人×25%=9803元、張鴻潔11年×9803元/年÷2人×25%=3479.12),張鴻潔在原告定殘之日已年滿5周歲,其請求按11年計算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屬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9、誤工費31138元(365天×31138元/年÷365天);10、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11、鑒定費2280元;12、車輛損失2000元。
上述損失合計453977.51元。
因本次交通事故另一當事人馮建國已向我院提起訴訟,張某某、馮建國的各項損失由平安財保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中按6:4的比例進行賠償。
1、平安財保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已經預付10000元,故不再賠償;平安財保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張某某66000元(110000元×60%),賠償馮建國44000元(110000元×40%),含殘疾賠償金、交通費、護理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平安財保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賠償張某某1200元(2000元×60%),賠償馮建國800元(2000元×40%)。
2、無責方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1000元,含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11000元,含殘疾賠償金、交通費、護理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賠償100元。
3、經交強險賠償后,原告各項損失的剩余部分為374677.51元(453977.51元-66000元-1200元-1000元-11000元-100元),事故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500000元,平安財保已預付142000元,故由平安財保在358000元(500000元-142000元)限額中賠償張某某214800元(358000×60%),賠償馮建國143200元(358000×40%)。
4、經交強險和三者險賠償后,原告各項損失的剩余部分為159877.51元(453977.51元-66000元-1200元-1000元-11000元-100元-214800元),由熊某某個人予以賠償,扣減其已墊付的142605.71元,還應賠償17271.8元。
原告張某某未對交通事故中無責方及其交強險保險公司提起訴訟,且在審理中明確表示放棄對無責方的賠償請求,屬于當事人對民事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部分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經濟損失67200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經濟損失214800元;
三、被告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經濟損失17271.8元;
四、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6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08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1380元,被告熊某某負擔2700元。

審判長:趙蕓

書記員: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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