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慶市陸某運輸有限公司司機,住黑龍江省肇州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唐靖宇,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玲,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大慶市陸某運輸有限公司,地址大慶市龍鳳區(qū)臥龍路29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600731257862G。法定代表人:岳海峰,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楊,黑龍江油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返還多收原告的經營權使用費35483元(自2013年4月15日至2016年10月31日每年1萬元,平均每日27.4元包含在每日承包費中,共1295天);2.請求確認雙方合同第四條4.1項關于原告向被告交納伍萬元合同履行保證金的約定無效,并判令被告返還收取原告的合同履約保證金50000元的利息18000元;3.變更雙方所簽合同第3.2.3項約定,由日交納120元承包費降至日交納100元承包費;4.判令被告依照約定為原告承包的車輛繳納車損險,返還原告墊付的2015年至2017年三年4800元投保車損險的費用,以上四項合計58283元。5.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1年2月2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出租汽車運營任務承包合同》一份,約定原告承包經營被告所有的黑E×××××奇瑞東方之子型1.8排量轎車一輛,承包期限為八年。被告違反規(guī)定收取原告出租車經營權使用費和高額合同履約保證金,且未按約定為原告承包的車輛交納車損險?,F(xiàn)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出租汽車運營任務承包合同》,系以出租汽車經營權為基礎而訂立,雙方的糾紛涉及出租汽車行業(yè)管理和發(fā)展等問題,國務院先后出臺的有關文件對相關問題均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一是出租汽車承包費標準由行業(yè)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tǒng)一測定或監(jiān)管;二是嚴禁收取風險抵押金或者嚴禁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風險抵押金問題亦應由行業(yè)主管部門調整。綜上,因本案涉及出租汽車承包經營權問題,而出租汽車承包經營權系從國家取得,應由行業(yè)主管部門管理,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大慶市陸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某運輸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玲、唐靖宇,被告陸某運輸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楊到庭參加訴訟。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起訴。預收的案件受理費629元,退回原告張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文華
書記員:丁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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