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夷陵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軍華、蔣義,湖北建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當陽市。被告: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當陽市。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趙某、丁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張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quán)益,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某撤訴。本案訴訟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員 陳國鋒
書記員:李南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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