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華。代理權限:一般訴訟代理。
被告(原告)十堰好順來鞋業(yè)有限公司佳樂服飾廣場。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北路12號。
負責人李志祥,系該服飾廣場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偉,湖北博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被告)張某某訴被告(原告)十堰好順來鞋業(yè)有限公司佳樂服飾廣場(以下簡稱十堰佳樂服飾廣場)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潤青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華,被告(原告)十堰佳樂服飾廣場的負責人李志祥及委托代理人王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張某某于2009年9月進入十堰佳樂服飾廣場處從事銷售工作,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十堰佳樂服飾廣場也未為張某某繳納社會保險,在職期間,張某某向十堰佳樂服飾廣場交納了400元押金。2014年5月23日,張某某從十堰佳樂服飾廣場處離職,離職前,張某某的工資為1457.25元/月。2014年10月24日,經十堰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1、十堰佳樂服飾廣場為張某某補繳2009年9月至2014年5月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個人應繳部分由張某某承擔,具體金額由社保部門核定;張某某退還從十堰佳樂服飾廣場領取的社保補助,具體金額以張某某簽字確認的工資財務賬為準;2、十堰佳樂服飾廣場返還張某某押金200元、管理費200元;3、駁回張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張某某、十堰佳樂服飾廣場對該仲裁裁決書有異議,雙方均向人民法院起訴,引起訴訟。
另查明,張某某在工作日每天工作6小時,休息日每天工作10小時至12小時,除春節(jié)外其他法定節(jié)假日均在上班。
本院認為,張某某與十堰佳樂服飾廣場之間于2009年9月建立勞動關系,2014年5月22日,張某某從十堰佳樂服飾廣場處離職,雙方勞動關系已經實際解除,故張某某現在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十堰佳樂服飾廣場應當為張某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而未繳納,雖然在工資明細中有社保補助,但十堰佳樂服飾廣場未提交證據證明系勞動者主動要求社保以現金方式發(fā)放,且以現金方式發(fā)放社保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十堰佳樂服飾廣場應當向張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6557.63元(1457.25元/月×4.5個月)。對于張某某主張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及退還押金4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十堰佳樂服飾廣場辯稱支付雙倍工資、退還押金已過仲裁時效的抗辯理由,本院認為,該兩項訴訟請求的仲裁時效應當自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時起算,張某某要求十堰佳樂服飾廣場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退還押金的訴訟請求并未超過仲裁時效,十堰佳樂服飾廣場應當向張某某支付雙方工資16029.75(1457.25元/月×11個月)元并退還押金400元。根據考勤記錄表顯示,十堰佳樂服飾廣場未足額支付張某某加班費,在扣減十堰佳樂服飾廣場已經支付的705元加班費后,十堰佳樂服飾廣場還應當向張某某支付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6735.69元。因補繳社會保險應當由行政部門催繳征收,而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對于補繳社保,本院不予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十堰好順來鞋業(yè)有限公司佳樂服飾廣場支付給張某某經濟補償金6557.63元。
二、十堰好順來鞋業(yè)有限公司佳樂服飾廣場退還給張某某押金400元。
三、十堰好順來鞋業(yè)有限公司佳樂服飾廣場支付張某某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6735.69元。
四、十堰好順來鞋業(yè)有限公司佳樂服飾廣場支付給張某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6029.75元
五、駁回十堰好順來鞋業(yè)有限公司佳樂服飾廣場、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共計20元,由十堰好順來鞋業(yè)有限公司佳樂服飾廣場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帳戶: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用,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通知書)。
代理審判員 李潤青
書記員:胡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