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湖北省咸豐縣人,住咸豐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顏華兵,湖北閎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豐縣人,住咸豐縣。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咸豐縣人,住咸豐縣。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丁某某、張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張某某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張某某自愿撤回起訴系自行處分訴訟權(quán)利的行為,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張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fèi)2300元,減半收取計(jì)1150元,申請費(fèi)1400元,合計(jì)2550元,由張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劉文斌
書記員:孫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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