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襄陽市人,住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qū)。原告:涂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襄陽市人,住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qū)。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袁博,湖北武珞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被告:付傳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天門市人,武漢津銳企業(y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住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付家春(被告付傳標之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天門市人,住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張某某、涂某某與被告付傳標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涂某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袁博,被告付傳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家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張某某、涂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兩原告返還不當得利款4萬元人民幣。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5年10月,原告經人介紹與被告達成合伙投資協議。其后,原告張某某依約定,其妻涂某某將4萬元投資款打入被告付傳標個人賬戶,然而,被告并未依約定履行相關合作協議。2016年6月6日,原告張某某訴至貴院,訴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合作協議,由被告返還原告投資款,并賠償原告損失。2016年12月28日,貴院作出(2016)鄂0111民初2605號判決,判決認定,“2015年11月15日,原告之妻涂某某通過ATM轉賬的方式向被告付傳標轉賬4萬元”,“但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書面合伙協議,而其提供的證據僅可證明存在4萬元款項的轉款事實,不足以證明原告與被告及第三人合伙關系的存在”,并據此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其后原告并未上訴,該判決生效。為此,原告認為,被告沒有合法依據,收取原告4萬元的款項而拒不返還,已經構成不當得利,應依法向原告返還該筆款項?;谝陨鲜聦嵑屠碛?,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貴院判如所訴。被告付傳標辯稱:一、涂某某支付給付傳標的4萬元包含了解除租賃合同后的部分退款。付傳標經人介紹與張某某(XX)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金額是4萬元,租賃期限為1年,該租賃合同是張某某與襄陽市同安房地產作為共同的甲方簽署,付傳標出于對介紹朋友的信任,當時沒有核實相關信息,就簽署合同并現金支付了4萬元租金給張某某。張某某之妻涂某某代張某某簽署的合同(簽名為XX)出具了收條。事后,付傳標再次到襄陽測量和設計裝修方案的時候,了解到事情的全部真相。10個相鄰且規(guī)格完全一樣的門面,租金不到1萬元/年,付傳標只是租賃了連續(xù)的2間,實際應該支付不到2萬元/年。故而,租賃雙方發(fā)生了矛盾,付傳標認為自己受到了欺詐,應該解除租賃合同并全額退還租金。張某某撕毀了合同,但是退款金額沒有達成一致,付傳標拿走撕毀合同的碎片。后經過調解,張某某退回了4萬,其中2萬元作為租金退還,1萬元作為設計費支付給付傳標,1萬元作為設備采購定金支付給付傳標,由付傳標指導張某某開店,付傳標自己支付裝修和設備費用,裝修后,原告再支付2萬元給付傳標;二、付傳標認真的履行了與張某某之間新達成的協議,在張某某的要求下,安排了聶衛(wèi)敏赴襄陽輔導裝修事宜,并按照武漢裝修小工的工資標準300元/天算工資,120元/天的生活補助和住宿。聶衛(wèi)敏赴襄陽工作12天后,張某某拒不結算裝飾材料和裝修費用的墊資,這個費用大概在1.5萬元左右。加上12天的工資和生活補貼共計5420元(含200差旅費和200元話費)。由于聶衛(wèi)敏知道張某某與其朋友關系鬧僵后,張某某拒不結算該筆費用,因為臨近春節(jié),在征得付傳標的同意后,由付傳標墊付這筆20717元給聶衛(wèi)敏,至此付傳標實際已經墊付了2萬元設備定金和20717元裝修費用;三、張某某將該出租門面改成水果店,2016年春節(jié)前后做水果生意,然后春節(jié)后轉讓給張士國開面館,除了收取了租金,還有一筆轉讓費;四、張某某支付的4萬元,都已用于支付了因張某某加盟雕角牛腩面館事宜而產生的裝修費和設備定金。付傳標將收到的一萬元設計費也墊付了抽油煙空氣凈化設備,至此,付傳標直接損失了4萬元租金和1萬元設計費。而張某某支付的4萬元也完全的用于了面館的裝修和設備定金,而后張某某又將面館轉租給襄陽三豐餐飲經營牛肉面館,獲取了轉讓費。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不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1月15日,原告涂某某通過ATM轉賬的方式向被告付傳標轉賬4萬元。二原告系夫妻關系。2016年6月,原告張某某在本院起訴被告付傳標、第三人夏麗敏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以(2016)鄂0111民初2605號立案審理。張某某在該案件中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被告之間達成的合伙協議;2、被告退還原告向其先期支付的投資款8萬元;3、被告支付原告裝修費損失5000元;4、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其事實和理由:2015年10月,原告經第三人介紹,并與被告以及第三人之間簽訂書面合伙協議。協議約定,三方共同投資15萬元開設雕角牛腩餐飲店。其中,原告以現金6萬元(包含原告直接支付給業(yè)主的房屋租賃費4萬元)出資,占40%股份,第三人和被告各以現金4.5萬元出資,各占30%股份。全部合作資金(除4萬元房屋租賃費外)都打入被告?zhèn)€人賬戶,由其統(tǒng)籌使用。其后,三方認為,該項目15萬資金可能不足,于是三方協商一致,共同追加5萬元,使得共同投資款達到20萬元。其中,原告以現金8萬元(包括原告直接支付給業(yè)主的房屋租賃費4萬元)出資,夏麗敏和被告各以現金6萬元出資,三方原有股權份額不變,全部合作資金(除4萬元房屋租賃費外)仍都打入被告付傳標個人賬戶,由其統(tǒng)籌使用。同時,三方商定原合作協議廢止,三方擇日重新簽訂書面協議,在新的書面協議未簽訂期間,為保障店面裝修不延期,三方現行履行口頭約定。2015年11月15日,原告依約定,將4萬元打入被告?zhèn)€人賬戶,將4萬元現金交付店面業(yè)主襄樊同安建材實業(yè)有限公司。然而,被告并未根據三方之約定,重新簽訂合伙協議,亦未依三方之約定,履行相關合伙義務。期間,原告為避免被告拖延而帶來巨大利益損失,屢次致電以及當面約見被告,催促其及時履行三方約定義務,但被告皆不予理睬,亦不解釋緣由,致使合作根本無法進行,店面裝修半途而廢。由此觀之,被告未依合作約定,實屬故意不履行合同義務,信用喪失,并且已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構成根本違約。被告付傳標辯稱:原告主張的合伙關系不存在,原告要證明合伙事實存在官司才能繼續(xù)進行;4萬元款項事實系房屋租賃退款而非合伙協議投資款。第三人夏麗敏陳述:事情經過是原告到武漢來在第三人店里吃飯時與第三人認識。2015年11月第三人與被告以及案外人房春峰到襄陽與原告簽訂合作協議,原告和被告是第一次協議合作當事人,第二次原、被告及第三人協商,將前述合同銷毀,繼續(xù)簽訂另一份有效合同。2015年12月23日,三人簽訂合同時,經過協商,被告將第1份合同撕毀,第三人由于有事要先回武漢,所以先簽合同后離開,由原、被告兩人補簽。后來,第三人打了投資款,被告卻一直未進行后續(xù)合作,也一直未歸還任何款項給第三人和原告。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對該案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在2016年6月基于合伙關系起訴被告付傳標,請求解除合伙協議,退還先期支付的投資款,被告付傳標否認合伙關系的存在,本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1民初260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不能足以證明原、被告及案外人夏麗敏合伙關系的存在,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本案中被告辯稱原告涂某某轉賬支付的4萬元,系支付解除租賃合同后的部分退款,以及達成新的加盟協議后支付的設計費及設備采購定金,但未提交直接充分的證據,其辯稱意見不符合邏輯,也缺乏事實依據,其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付傳標取得原告涂某某支付的4萬元,沒有合法依據,屬于給付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張某某與涂某某系夫妻關系,其基于夫妻關系,享有合法的共同請求權。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付傳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某某、原告涂某某返還人民幣400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付傳標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宏 勝
書記員:李德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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