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道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代理人:王軍,湖北元申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羅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qū)人,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被告: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qū)人,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被告:熊家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qū)人,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原告張道義與被告羅某、羅某某、熊家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道義的委托代理人王軍、被告熊家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羅某、羅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道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貨款人民幣28272元。2、判令三被告以貨款本金人民幣28272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標準,從2016年1月15日起賠償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至付清日止(其中計算至起訴日止利息損失為人民幣1650元)。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全部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被告羅某、熊家祝共同承建黃陂六指北湖水鄉(xiāng)農莊的施工工程,向原告張道義購買建筑用材檁條420根,大瓦條120捆、每捆8條,小瓦條180捆、每捆5條,總貨款為48272元,被告收貨后除支付20000元貨款外,余款28272元至今未付。被告羅某與羅某某于2003年12月3日登記結婚,該債務系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共同承擔。
原告張道義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被告熊家祝、羅某出具的收條一張。證明被告羅某、熊家祝下欠原告貨款28272元的事實。
證據二、婚姻關系登記證明。證明出具收條時被告羅某與羅某某系夫妻關系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2015年,被告羅某、熊家祝承建黃陂區(qū)六指北湖水鄉(xiāng)農莊的建筑工程,向原告張道義購買建筑用材檁條420根,大瓦條120捆、每捆8條,小瓦條180捆、每捆5條,總貨款為48272元。被告羅某、熊家祝收貨后僅支付了20000元貨款,余款28272元未付。
2016年1月15日,被告熊家祝向原告張道義出具了收條,載明“已付貳萬元整,下欠貳萬捌仟貳佰柒貳元整”。2016年5月21日,被告羅某在收條上簽字。
被告羅某與羅某某于2003年12月3日登記結婚,2016年11月9日登記離婚。
上述貨款經原告張道義多次向被告羅某、熊家祝催要未果。是此,引起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羅某、熊家祝與原告張道義之間的買賣關系依法成立,債權、債務明確,被告羅某、熊家祝應支付價款。故對原告張道義要求被告支付貨款28272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張道義與被告并未約定貨款支付時間,原告張道義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應從其主張權利之日即2017年3月7日起計算,故對原告張道義要求被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標準,從2016年1月15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上述欠款發(fā)生于被告羅某某與被告羅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羅某某應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綜合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羅某、被告羅某某、被告熊家祝共同支付原告張道義貨款人民幣28272元。
二、被告羅某、被告羅某某、被告熊家祝共同支付原告張道義貨款人民幣28272元的逾期利息,該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7年3月7日起計算至貨款清償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張道義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內容,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支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公告費900元,共計1450元,由被告羅某、被告羅某某、被告熊家祝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光漢 人民陪審員 劉啟洲 人民陪審員 王 朵
書記員:李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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