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王俊嶺(河北保忠律師事務所)
高某軍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俊嶺,河北保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軍。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高某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夏華巖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俊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某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欠條能夠證實被告欠原告198711元的事實。至于原告提供欠條真實性問題,因被告未出庭,放棄了答辯、舉證和質證的權利,應推定該欠條真實。據此,原告主張被告償還欠款198711元,理法有據,對原告的此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現原告主張被告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的此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高某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人民幣198711元,并以年利率6%為標準支付原告自2014年6月2日至所欠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74元,減半收取2137元,由被告高某軍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欠條能夠證實被告欠原告198711元的事實。至于原告提供欠條真實性問題,因被告未出庭,放棄了答辯、舉證和質證的權利,應推定該欠條真實。據此,原告主張被告償還欠款198711元,理法有據,對原告的此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現原告主張被告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的此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高某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人民幣198711元,并以年利率6%為標準支付原告自2014年6月2日至所欠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74元,減半收取2137元,由被告高某軍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交納)。
審判長:夏華巖
書記員:劉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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