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州市滄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尚彤,河北俱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秀明,河北寧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塘沽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塘沽大連道1275號,組織機構代碼:70042924-6。
法定代表人:孫愛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炳浩,天津敬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楊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張某某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張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624.24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李英杰
書記員: 劉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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