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漢族,生于1959年10月1日,房縣公安局民警,住湖北省房縣。
原告陳某,女,漢族,生于1959年4月22日,房縣糧食局退休職工,住湖北省房縣。
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家全,
湖北鴻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訴訟、調(diào)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邢華龍,男,漢族,生于1992年8月1日,
房縣恒達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職工,住房縣,戶籍地河南省淅川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項磊,
湖北立豐(十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參與訴訟、調(diào)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
房縣恒達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房縣房陵東大道53號。
法定代表人王鳳華,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華龍,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參與訴訟、調(diào)解、代收法律文書。
原告張某某、陳某與被告邢華龍、被告
房縣恒達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2018年9月26日,本案依法由審判員陶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二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家全與被告邢華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項磊、被告
房縣恒達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邢華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陳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邢華龍賠償原告兒子乘坐其出租車后落水死亡的各項損失143146.30元;2、由被告
房縣恒達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3、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二原告之子張進心患有精神分裂癥。2017年1月19日14時,張進心乘坐被告邢華龍的出租車前往青峰桃花溝的奶奶家,張進心在青峰梅花山大橋橋頭下車,張進心下車后暈頭轉向,向大橋的南邊方向走過去,結果從橋上墜入河中,溺水死亡。張進心的死亡是因為被告邢華龍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的義務,對于張進心這樣明顯精神不正常的乘客,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并勸阻、報告,車費為48元,下車時張進心支付了被告邢華龍50元,邢華龍未找錢也未提供票據(jù),也沒有把車停在約定的路口,而是在不能停車的梅花山違規(guī)停車,倒車時沖撞張進心,致張進心暈頭轉向,從橋上墜入河中死亡。被告邢華龍在提供出租車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其過錯行為與張進心的死亡具有因果關系,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被告
房縣恒達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作為出租車的所有人和出租司機的管理人,對駕駛員的管理、教育、督導不力,以至于出現(xiàn)被告邢華龍違規(guī)載客、停車、收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邢華龍辯稱:1、張進心墜河死亡與答辯人沒有任何關聯(lián),答辯人不是適格被告。張進心在乘坐答辯人的出租車時,并未表現(xiàn)出精神異常,且答辯人只是出租車司機并非醫(yī)生,被答辯人強加給答辯人的義務無任何依據(jù)。張進心下車后,答辯人也沒有沖撞張進心,張進心墜河死亡系其他因素導致,與答辯人無關。2、答辯人對張進心的死亡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答辯人與張進心是乘客運輸合同關系,基于此合同,答辯人僅有保障將張進心安全送達其指定目的地的義務。答辯人已經(jīng)履行了該義務,張進心并非在車內(nèi)遭受交通事故受傷,張進心的死亡與答辯人無任何因果關系。
被告
房縣恒達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辯稱:我公司與邢華龍是勞動合同關系,并沒有管理過錯,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二原告之子張進心患有精神分裂癥。2017年1月19日14時許,張進心獨自一人欲前往房縣××鎮(zhèn)桃花溝的奶奶家,在房縣汽車站后門,其乘坐被告邢華龍駕駛的鄂C×××××號出租車,雙方約定打表計費至房縣××鎮(zhèn)梅花山。被告邢華龍將張進心載至青峰鎮(zhèn)梅花山大橋橋頭后,打表計費顯示車費為48元,張進心支付車費50元后下車,被告邢華龍即開車調(diào)頭回房縣縣城。張進心下車后不久墜河身亡。以上事實有張進心在房縣精神病醫(yī)院出院記錄、房縣公安局青峰派出所詢問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邢華龍與原告張某某、陳某之子張進心之間系乘客運輸合同關系,被告邢華龍已將張進心安全送達到其指定的目的地,已經(jīng)盡到了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張進心系下車后墜河而亡,并非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傷亡。被告邢華龍并沒有預見張進心可能發(fā)生墜河并采取防范措施的安全注意義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原告張某某、陳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張進心乘坐被告邢華龍出租車與張進心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故其要求被告邢華龍對張進心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被告
房縣恒達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陳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163元,減半收取1581.5元,由原告張某某、陳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163元。戶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01,開戶行:
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張灣區(qū)浙江路66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指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陶紅
書記員: 楊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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