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黑龍江省肇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紅亮,黑龍江智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qū)龍南。
法定代表人:孫龍德,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樹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第七采油廠企管法規(guī)部員工,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宇宙,黑龍江美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某、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油田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一案,雙方均不服黑龍江省肇源縣人民法院(2017)黑0622民初3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于張某的損失是否因油田公司管線原油泄漏所致、是否存在張某自行擴大部分、張某是否存在妨害油田公司堵塞管線漏點、是否存在油田公司自行擴大損失的事實認定不清。對于雙方損失的委托鑒定,可讓雙方當事人充分行使選擇權利,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予以鑒定,以確定因果關系、損失面積、范圍及具體數額。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王東輝
審判員 金玉
審判員 胡明陽
書記員: 張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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