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超媖,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職工。
委托代理人謝亮,北京市立方(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舉,北京市立方(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武漢德威熱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中山路378號廣通大廈7層(實際營業(yè)地武漢市青山區(qū)友誼大道999號武鋼集團辦公大樓B座西塔樓20層)。
法定代表人徐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馮刈,湖北鼎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萬蕓蕓,湖北鼎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張超媖與被告武漢德威熱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威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友芬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6年1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超媖的委托代理人王舉,被告德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萬蕓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武漢市武昌區(qū)岳家嘴省直公務員小區(qū)二期業(yè)主,湖北新光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系該小區(qū)二期、三期的開發(fā)商。2009年10月26日被告(供熱方)與湖北新光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用熱方)簽訂《武漢市熱力供應及委托建設合同》1份,約定:供熱方為獲得武漢市政府認可的熱力經營企業(yè),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用熱方為岳家嘴職工住宅小區(qū)二組團、三組團(即二期、三期)的開發(fā)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用熱地點為岳家嘴職工住宅小區(qū)二組團、三組團,用熱性質為冬季采暖;供熱時間為二組團2010年度供暖季、三組團2010年度供暖季;戶內采暖方式為散熱器采暖;二組團住宅總戶數(shù)1037戶、三組團住宅1200戶;采暖期為首次供熱時間至次年3月1日(供熱方將根據(jù)氣溫情況酌情調整);質量保修期為供熱方自本項目首個供熱之日起3年內免費維修維護;二組團戶內工程及樓內立管完工時間為2010年1月31日,庭院管網(wǎng)及熱力站房的完工時間為2010年4月30日。合同簽訂后,被告隨即進場施工。被告于2012年11月18日對原告位于武昌區(qū)岳家嘴省直公務員小區(qū)二期19棟1單元1502室房屋進行了首次供熱調試,2015年2月3日,該房屋主臥室內散熱器(暖氣管)供水卡套崩脫,原告遂告知物業(yè)公司,物業(yè)公司立即通知了被告,被告工作人員于當日進行了修復。因該散熱器(暖氣管)供水卡套崩脫,大量熱水泄露,致使原告房屋主臥室內地板、墻面墻紙受損,對此,原告認為供水卡套崩脫系因被告工作人員安裝失誤,熱力管道接頭熱脹冷縮而脫落,為此原告于2015年4月7日通過北京市立方(武漢)律師事務所委托湖北中真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因熱水泄露導致裝修受損的損失價格進行鑒定,并支付了鑒定費3,000元。湖北中真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出具了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受損價格為39,594元(裝修直接損失價格為37,094元、間接損失包括裝修期間家庭人員外住租房費、房間物品搬遷費及清潔衛(wèi)生費共計2,500元)。被告則認為原告貼了墻紙,必須要移動暖氣片,故有可能是原告使用的原因導致供水卡套崩脫,但被告未提交相應的證據(jù)證明系原告使用的原因導致供水卡套崩脫。對散熱器(暖氣管)供水卡套崩脫的原因,原、被告均未申請進行鑒定?,F(xiàn)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如訴請。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1、原告主體是否適格。原告位于武昌區(qū)岳家嘴省直公務員小區(qū)二期19棟1單元1502室房屋的主臥室散熱器(暖氣管)供水卡套崩脫,大量熱水泄露,致使該房屋內地板、墻面墻紙受損,該散熱器(暖氣管)系被告安裝,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體適格。
2、發(fā)生供水卡套崩脫時,被告安裝的供暖設備是否已過保修期。原告與湖北新光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武漢市熱力供應及委托建設合同》約定:質量保修期為供熱方自本項目首個供熱之日起3年內免費維修維護,被告未提交能夠證明首個供熱日的相應證據(jù),被告于2012年11月18日對原告位于武昌區(qū)岳家嘴省直公務員小區(qū)二期19棟1單元1502室房屋進行了首次供熱調試,應認定2012年11月18日為被告的首個供熱日,2015年2月3日,原告房屋主臥室散熱器(暖氣管)供水卡套崩脫,故發(fā)生供水卡套崩脫時,被告安裝的供暖設備未過保修期。
3、原告房屋主臥室內地板、墻面墻紙受損與被告有無因果關系。原告房屋主臥室內散熱器(暖氣管)系被告安裝,被告亦未有相應的證據(jù)證明該散熱器(暖氣管)供水卡套崩脫系原告使用的原因所致,且其對散熱器(暖氣管)供水卡套崩脫的原因也未申請鑒定,故原告房屋主臥室內地板、墻面墻紙受損與被告有因果關系。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財產的,應依法賠償財產損失。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發(fā)生供水卡套崩脫時,被告安裝的供暖設備未過保修期,被告亦未有相應的證據(jù)證明散熱器(暖氣管)供水卡套崩脫系原告使用的原因所致,其對散熱器(暖氣管)供水卡套崩脫的原因也未申請鑒定,且原告位于武昌區(qū)岳家嘴省直公務員小區(qū)二期19棟1單元1502室房屋主臥室內的地板、墻面墻紙因散熱器(暖氣管)供水卡套崩脫,大量熱水泄露而受損的事實存在,被告應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參照湖北中真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結合本案的案情及市場行情,酌定被告賠償原告地板、墻面墻紙裝修受損的經濟損失20,000元。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3,000元的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對此項請求不予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鑒定費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有鑒定報告和發(fā)票相印證,本院對此項請求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漢德威熱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張超媖經濟損失20,000元;
二、駁回原告張超媖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432元,由原告張超媖負擔230元,由被告武漢德威熱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02元。鑒定費3,000元,由被告武漢德威熱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864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友芬
書記員:湯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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