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靜,天津行通(唐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qū)朝陽門北大街17號。
負責人:郭少軍,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洪衛(wèi),北京尚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均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457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17日,原告駕駛×××號轎車行駛至唐山市××道東因操作不當與路至唐山市××道中心護欄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護欄、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八大隊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所有的×××號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限額為243260元,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如下?lián)p失:車輛損失193842元、施救費800元、公估費5815元,以上共計200457元。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其訴訟請求過高且不合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8年4月17日2時許,原告張某駕駛其自有×××號車輛行至唐山市××道東時與中心護欄相撞,致使車輛、護欄受損,張某受傷。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八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張某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為×××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24346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由被告申請,經本院委托,邯鄲燕趙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4月15日對涉案車輛的損失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涉案車輛因本案交通事故所產生的損失為161079元。被告支出鑒定費用22000元。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被告作為保險人應對作為投保人的原告在保險期間保險車輛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為193842元,被告辯稱原告車輛損失過高,并以鑒定結論證實原告所有的×××號車輛因涉案交通事故的損失為161079元,故本院支持原告的車輛因涉案交通事故所產生的損失為161079元。原告主張施救費800元,但其并未提交票據(jù)予以證實施救費是否實際支出,故對原告該項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公估費系原告單方委托鑒定產生的,該鑒定對原告車輛損失的認定遠高于本案鑒定的損失,故對原告單方委托鑒定所支出的費用由原告自行負擔。被告辯稱其支出的鑒定費22000元應與原告按比例負擔,因鑒定費系為查明本案事實而支出的必要費用,被告作為保險人應負擔該項費用,故對被告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原告合法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車輛損失161079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7元,減半收取計2153.5元,原告張某負擔353.5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負擔1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心一
書記員: 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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