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史貴臣(黑龍江大正律師事務所)
郭某某
佟黨(黑龍江寧安法律服務所)
顏某
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寧安市。
委托代理人史貴臣,黑龍江大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寧安市。
委托代理人佟黨,男,寧安市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寧安市。
被告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寧安市。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郭某某、顏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史貴臣、被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佟黨、被告顏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是否應予支持。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法庭舉證,經被告質證及本院認證如下:
借據一份。證明被告郭某某于2014年11月10日從原告處借款600000元,約定月利率2.5%。
被告郭某某質證認為借款是60000元,不是600000元。
被告顏某質證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借據是其丈夫郭某某出具的,小寫是60000元,大寫的是六十萬元。
2.借據一份。證明被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從原告處借款200000元,沒有約定利息。
被告郭某某質證對借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借款數額是20000元。
被告顏某質證對借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借據上面的數額是20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以上兩份證據借款數額大小寫不一致,應以大寫為準,結合法庭調查,被告顏某對該兩筆借款的數額共計800000元予以認可。因此,對以上兩份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郭某某、顏某未向法庭舉證。
根據當事人當庭陳述、舉證、質證、法庭調查以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被告郭某某、顏某系夫妻關系。2013年,二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張某某借款200000元,被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7日給原告出具了欠據一份,內容為:“今借張某某人民幣貳十萬元正,20000.00元”雙方未約定利息。2014年11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00000元,被告郭某某給原告出具了欠據一份,內容為:“今借張某某人民幣陸拾萬元正,¥60000.00元,利息2.5分”。
據以上事實,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被告郭某某、顏某向原告張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據,雙方的借貸關系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在原告向二被告提供借款后,二被告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80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本金600000元,從2014年11月10日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計算至2015年12月10日止的利息156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雙方對200000元的借款未約定利息,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利息5000元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郭某某辯稱兩筆借款是80000元,不是800000元。本院認為,兩張借條上的大寫和小寫不一致,應以大寫為準,且被告顏某對該兩筆借款的數額共計800000元予以認可。因此,對被告郭某某的辯解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顏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800000元及利息156000元(本金600000元,從2014年11月10日按照月利率2.0%的標準計算至2015年12月10日止)。2015年12月10日以后的利息,按2.0%月利率的標準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內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410元減半收取即6705元,其中由被告郭某某、顏某負擔668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25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之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
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以上兩份證據借款數額大小寫不一致,應以大寫為準,結合法庭調查,被告顏某對該兩筆借款的數額共計800000元予以認可。因此,對以上兩份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郭某某、顏某未向法庭舉證。
根據當事人當庭陳述、舉證、質證、法庭調查以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被告郭某某、顏某系夫妻關系。2013年,二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張某某借款200000元,被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7日給原告出具了欠據一份,內容為:“今借張某某人民幣貳十萬元正,20000.00元”雙方未約定利息。2014年11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00000元,被告郭某某給原告出具了欠據一份,內容為:“今借張某某人民幣陸拾萬元正,¥60000.00元,利息2.5分”。
據以上事實,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被告郭某某、顏某向原告張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據,雙方的借貸關系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在原告向二被告提供借款后,二被告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80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本金600000元,從2014年11月10日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計算至2015年12月10日止的利息156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雙方對200000元的借款未約定利息,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利息5000元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郭某某辯稱兩筆借款是80000元,不是800000元。本院認為,兩張借條上的大寫和小寫不一致,應以大寫為準,且被告顏某對該兩筆借款的數額共計800000元予以認可。因此,對被告郭某某的辯解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顏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800000元及利息156000元(本金600000元,從2014年11月10日按照月利率2.0%的標準計算至2015年12月10日止)。2015年12月10日以后的利息,按2.0%月利率的標準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內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410元減半收取即6705元,其中由被告郭某某、顏某負擔668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25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之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審判長:秦輝
書記員:李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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