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嬌,河北亞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保定市蓮池區(q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田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田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償還原告110000元借款,賠償原告損失30000元,共計14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雙方約定以原告所有的轎車一輛變賣,所得借給被告,借款期限為2016年12月30日,并約定如不能償還,被告賠償原告一輛同價車輛。后原告將車輛變賣,向被告轉賬110000元。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還。
被告田某某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12日,原告張某某將自己汽
車(冀A×××××)賣掉,將其中110000元通過銀行打款給被告田某某,被告田某某給原告出具協議一份,承諾在2016年12月30前還清。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給付該欠款。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借款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受法律保護。原告按約定向被告轉賬110000元,被告應按照約定期限償還原告的借款,逾期未給付屬于違約行為,故造成此糾紛的原因在于被告。原告主張的30000元損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八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田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張某某110000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0元,減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332元,由被告田某某負擔121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師濤
書記員: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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