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朋,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江夏區(q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住武漢市江岸區(qū)工農兵路65號綜合樓7-9號。
負責人:余輝,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韋穎,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武漢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朋、被告李某某、被告太平洋財險武漢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韋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174705.13元(其中醫(yī)療費6949.13元、后期治療費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50元、營養(yǎng)費950元、殘疾賠償金127556元、護理費9000元、誤工費1600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2300元);2.判令被告太平洋財險武漢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先行賠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2月24日16時許,被告李某某駕駛鄂A×××××號小型汽車在江夏區(qū)金口街夏山村山坡李倒車時將原告撞傷。原告受傷后被被告李某某送到醫(yī)院治療。后經法醫(yī)鑒定,原告的損傷構成九級傷殘,后期治療費為5000元、誤工時間為120日,護理時間為90日。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人民法院。
被告李某某辯稱,對本次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我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用6463.67元,請求一并處理。
被告太平洋財險武漢中心支公司辯稱,1.對本次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我公司愿意在被告李某某證照齊全的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的部分賠償請求過高,請求依法核減。其九級傷殘評定不合理,我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法院在重新鑒定后依法認定。對原告的工作和居住情況予以認可,但對其主張的誤工收入不予認可,我公司認為應當比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3.我公司不承擔案件受理費、鑒定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24日16時許,李某某駕駛鄂A×××××號小型汽車在武漢市江夏區(qū)金口街夏山村山坡李未確認安全后倒車,將行人張某某撞傷。事故發(fā)生后,李某某用鄂A×××××號車將張某某送到武漢市江夏區(qū)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張某某在該院住院治療19天,于2018年3月15日出院,出院醫(yī)囑未載明需加強營養(yǎng)。張某某住院期間支出醫(yī)療費6463.67元,該款由李某某墊付。此后,張某某到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醫(yī)院、武漢市中心醫(yī)院復查,支出醫(yī)療費485.46元。2018年5月31日,經張某某委托,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武福愛[2018]臨鑒字第994號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福田愛民鑒定意見),評定張某某的損傷構成九級傷殘;建議給予后續(xù)醫(yī)療費5000元;自受傷之日起,誤工休息時間120日,護理時間60日。張某某支付鑒定費2300元。太平洋財險武漢中心支公司對該鑒定意見提出異議,并申請對張某某的傷殘等級、后期醫(yī)療費、誤工時間、護理時間進行重新鑒定,本院予以準許。經本院委托,武漢普愛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武普[2018]臨鑒字第136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普愛鑒定意見),評定張某某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后續(xù)治療費2000元;誤工時間為120日,護理時間為60日(從受傷之日起計算)。雙方當事人均對普愛鑒定意見無異議。
另本次事故經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qū)分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認定,李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在此事故中無責任。鄂A×××××號小型汽車的登記所有人為李某某,事故發(fā)生前,李某某為該車在太平洋財險武漢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張某某事故發(fā)生前在武漢棲蝶軒服飾有限公司工作,并隨其子李琳居住在武漢盤龍城經濟開發(fā)區(qū)露甲山社區(qū)巢上城御園3-1-1304室。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李某某駕駛的鄂A×××××號車同時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主體和責任。故本案張某某的損失應先由太平洋財險武漢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該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部分,由李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的各項損失,本院結合相關證據(jù)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予以認定。醫(yī)療費,經核算為6949.13元;后期治療費,根據(jù)普愛鑒定意見認定為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酌定為950元;營養(yǎng)費,因無醫(yī)療機構的相關醫(yī)囑,不予支持;殘疾賠償金,被告太平洋財險武漢中心支公司對原告的居住和工作情況予以認可,故可參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本院根據(jù)普愛鑒定意見評定的九級傷殘,核定殘疾賠償金為127556元;護理費,本院參照居民服務業(yè)人均工資收入標準計算,核定為5788.60元;誤工費,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固定收入,亦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本院參照制造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自其受傷之日計算至福田愛民鑒定意見定殘日前一天,核定為12592.57元;交通費,酌定為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參照當事人的過錯大小、原告受傷程度,酌定為4000元。鑒定費,認定為2300元,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與案件受理費一并處理。李某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原告應予返還。
綜上所述,經本院核定,太平洋財險武漢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60136.3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的各項損失合計160136.30元;
二、原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被告李某某返還墊付款6463.67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72元,減半收取計686元、鑒定費2300元,合計2986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應預交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熊波
書記員: 郭栗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