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灤南縣。委托代理人:李艷,河北鴻然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被告: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灤南縣。被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灤南縣。
原告張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償付所欠現(xiàn)貨交易款152883元;2.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份,原告的姐姐張朋在灤南縣城經營一家現(xiàn)貨交易所。原告為了交易,在交易所內開設了個人賬戶,被告鄭某某是原告姐夫的朋友,也經常來該交易所進行現(xiàn)貨交易,但被告沒有單立賬戶,經原告允許,被告鄭某某用原告賬戶中款項進行交易,截止到2016年8月13口,被告用原告的賬戶交易虧損金額152883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實有被告簽字的9張交易記錄以及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欠條為證。因二被告系夫妻關系,故主張此債務由二被告共同償還。特提起訴訟,請法院判如所請。被告鄭某某辯稱,原告在訴狀中所稱的現(xiàn)貨交易所是非法的交易平臺,公安機關已經受理了被告的舉報,被告認為該交易所涉嫌非法經營和詐騙罪,故本案應當移交公安機關偵查;被告鄭某某在交易所所進行的交易行為,被告趙某某并不知情,且始終未能獲利,故被告趙某某不應承擔法律責任。被告趙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辯。原告在指定期限內提交以下證據(jù)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張:1、提交交易記錄單8張,被告鄭某某在其中記載”8月12日給現(xiàn)1萬,欠168000元;8月13日給現(xiàn)1萬,欠158000元”的內容的記錄單上簽字;2、提交被告鄭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為原告出具的欠條一張,用于證明被告所欠的款項的數(shù)額為152883元;3、提交原告與被告鄭某某微信交易記錄19張,用以證實被告指令原告為其購買、拋售等交易行為的過程。被告張寶光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1、對8張交易記錄單中僅有1張有本人的簽字,對其他沒有本人簽字的不予認可;2、對2017年2月27日為原告出具的欠條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系被告處于受脅迫的情形下所為;3、對微信交易記錄的真實性無異議。被告鄭某某在指定期限內提交以下證據(jù)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張:提交灤南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于2017年9月26出具的受案回執(zhí)。用于證實原告涉嫌非法經營和詐騙罪,該受案回執(zhí)中的被舉報人指的就是原告張某。原告對被告鄭某某提交的證據(jù)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該受案回執(zhí)是在法院依法向被告鄭某某送達本案相關法律文書后,其得知原告已經進行訴訟,才到公安機關報案,其報案所稱的事實處于待查證核實,公安機關對公民的報案應當依法受理,但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時至今日已經7個月之久,公安機關尚未決定立案,故此受案回執(zhí)不能實現(xiàn)被告的證明目的;另外,原告張某不是交易所的經營者,其與被告鄭某某的身份是一樣的,不同的是原告張某有賬戶,被告鄭某某借用原告張某的賬戶進行交易,原、被告之間是平等的債權債務關系。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張某的姐姐張朋經營唐山市茂贏商務有限公司,原告張某在該交易所設有個人賬戶,被告鄭某某借用原告張某的賬戶進行交易,由被告鄭某某對購買、拋售等行為通過微信等方式對原告張某作出指示。2017年2月27日,被告鄭某某為原告出具”因在張某現(xiàn)貨店做現(xiàn)貨虧損人民幣拾伍萬貳仟捌佰捌拾叁元整。預計1年還清。欠款人:鄭某某。”的欠條一張。此款經原告催要未果,遂形成訴訟。另查明,被告趙某某與被告鄭某某系夫妻關系,且上述交易行為和欠款均發(fā)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上事實由當事人的陳述、被告為原告出具的欠條、微信聊天記錄等證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原告張某與被告鄭某某、趙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被告鄭某某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冀0224民初2592號之一民事裁定,駁回被告鄭某某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被告鄭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8)冀02民轄終37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艷、被告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趙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抗辯權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據(jù)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及被告為其出具的欠條,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被告雖預計了還款時間為1年,但被告逾期未還,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還款,被告應當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鄭某某償還152883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鄭某某僅依據(jù)其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受案回執(zhí),不能實現(xiàn)其預證明原告涉嫌非法經營或者詐騙的證明目的。關于被告趙某某是否應當對上述款項承擔責任,上述交易行為雖發(fā)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因原告提交的欠條中僅有被告鄭某某簽字,原告無證據(jù)證實被告趙某某事后對該筆債務予以追認。且該筆債務金額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無證據(jù)證明存在上述法律條款中”但書條款”的情形。故原告主張被告趙某某應對被告鄭某某所負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鄭某某給付原告張某人民幣152883元。判決生效即履行;二、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60元,訴訟保全費1320元,合計4680元,由被告鄭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